必要时候,可以宣读公诉人未宣读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内容,作为己方的证据使用。
一、庭审三阶段的逻辑关系?
发问、调查、辩论是庭审最主要的三个阶段。
发问是基本方法,通过发问发现案件存在的核心问题,为后续举证、质证、辩论做好铺垫。发问应该仅仅围绕证据与辩论的核心观点进行。
举证、质证阶段则是为发问发现的问题进行证据上的支持。但证据本身又有三性的要求,及真实、合法和关联三性。辩论则是对发问与举证、质证所作的总结。
三个阶段:发问是铺垫、举证、质证是用证据说话、辩论则是得出各自的结论。无论是控方指控还是辩方反驳,都应该做到最后辩论观点与发问、质证相互衔接、交相辉映,不可脱节。三个阶段都非常重要,不可缺少。
非要指明其中哪一个阶段是最核心环节,当属举证、质证。
二、质证应注意的几点
第一、必要时候,可以宣读公诉人未宣读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内容,作为己方的证据使用。
实务中常出现的一个现象,公诉人只宣读对指控有利的言辞证据,但对当事人有利的言词证据则未宣读。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法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极度不利。
因此,质证环节,仅对三性提出质疑是不够的,还必须对证据进行质疑、解释、说明或反驳。
遇到上述不宣读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情形时,辩护人可将卷宗中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作为己方证据进行宣读,达到证明己方的观点。
第二、要注意三性的前后顺序。
一些法律法规对证据三性的规定存在误导之嫌,导致诸多律师在实务中发表三性意见时逻辑不够融洽。比如,先发表证据的真实性,再发表证据的合法性、最后发表证据的关联性。
2015 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从上文表述分析,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似乎应该先发表证据的真实性,其次是合法性,最后则是证据的关联性。
其实,这种顺序存在逻辑上的硬伤,不符合三性之间本身的逻辑关系。
刑事法律虽未对此作相关规定,但可参照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其将证据的顺序规定为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也就说,对于证据质证,必须先依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顺序才符合证据三性的逻辑顺序。
理由如下:
任何一份证据首先要审查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如果不具备关联性,就无需审查证据的其他两性问题。
当一份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那就要开始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如果证据来源不合法,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而来的证据,即使是真实也要排除,不能出示在法庭上,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合法性的疑点被扫除之后,才是审查证据真实性问题。所谓的证明力大小,应该是建立最后一步真实性得到确认基础之上进行的。
徐昕老师的精彩辩护词:为自由和正义呐喊
文/林广军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大案刑辩研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