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确实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方便。从某种层面上讲,表面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也让人变得略为浮躁。网络经济的发展,让有的人一夜成名,也让有的人从此从知名人士变得默默无闻。为什么这么讲?例如,由网络经济壮大起来的娱乐公司,所包装的网红,经济收入的确是相当可观,让很多人乐此不疲。而网络经济下网络贷款的发展,也让很多人,因为一夜暴富投资观铤而走险,却在一夜间满盘皆输,成为穷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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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投资广告或者股市宣传口号,都一在宣传“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是,总是有人以赌徒的心理去投资,因为没有投资风险分析,更没有量力而行,倾其所有最后输的一败涂地。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讲的就是一位男士因为投资失败,精神崩溃选择了开车撞人。仅仅因为其投资失败,想不开,开车撞人导致五死八伤,并涉嫌逃逸,最后,导致他自己也因此被判了死刑。这个真实的案例发生在大连,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投资失败,无法接受现实,驾驶小轿车时加速行驶,致使五位受害者死亡,八位被害者受伤的严重事故,最后又撞到了一列厢式货车上。就在前几天,2021年10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法律对此罪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以上法律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严重性。但在社会生活中,还是有些人目无法纪,肆意践踏法律红线,除了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外,还对受害人及其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无论是生活不易,还是投资失败,都可以重新再来,唯独生命和自由是不能重来的,希望朋友们,珍惜自我,心存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