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牛嫂路过阜百商城,被商城广告所吸引,“快来买化妆品啊,韩国进口AHC神仙水乳 ,效果奇佳,包你一搽,今年二十,明年十八”,又见宣传栏上五十几岁的林美人肤若凝脂,便信以为真,动了买心,一口气买了三套,不料,两套用完了,仍然未见广告宣传的“返老还童”效果,实际效果是“今年四十五,一搽,明年四十六”。
但商场的销售广告行为不成立欺诈,牛嫂不得以遭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价款。原因是:商场仅作抽象的夸大宣传,未对商品的性质作虚假事实陈述,所以不成立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欺诈包括积极欺诈、消极欺诈。积极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消极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事实,消极欺诈仅在负有“告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时才可成立。
下列情形不成立欺诈:
1、 对无须说明问题的虚假回答不成立欺诈。
2、 对法律的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
3、 过失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
4、 故意对商品(或服务)作抽象的夸大宣传,或者作抽象的言过其实的吹嘘,只要未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质进行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但法律为什么允许对此种不着边际的抽象吹嘘呢?王泽鉴先生揣摩的理由是:“为了调剂沉闷的生活”。
所以,民法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而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