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是为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而提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开启了合同效力认定的黑洞。
由谁来确定该区分?又以什么标准来区分?
自由裁量权由谁来行使?
行政法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行政规章的因时而变。
司法解释行使了立法权利,
开启了通向黑洞的道路。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是为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而提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开启了合同效力认定的黑洞。
由谁来确定该区分?又以什么标准来区分?
自由裁量权由谁来行使?
行政法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行政规章的因时而变。
司法解释行使了立法权利,
开启了通向黑洞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