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丈夫怀疑出轨,亲子鉴定证亲生后仍闹离婚,公公转账 650 万为儿媳购房安抚,不料小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公公又以借款为由起诉儿子儿媳要求还钱,法院却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起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明确了婚内赠与房产的权属边界,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纠纷划清了法律红线。

案件还原:650 万购房款引纠纷,公公起诉还款被驳回
2020 年 12 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不料小谢怀孕期间,发现丈夫隐瞒婚史,还多次怀疑腹中孩子非亲生并要求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证实孩子为小唐亲生后,小谢因委屈欲打胎离婚,公公老唐为弥补儿媳,于 2023 年 4 月至 6 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 650 万元,备注均为 “购房款”,该款项随后购置了徐汇区一套学区房,产权登记在小谢名下。
2023 年 6 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 9 月小唐与小谢因感情不和分居,小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此后,老唐以儿子儿媳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提交了儿子小唐单独出具的借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650 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以该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件为由,驳回了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两大核心要点,厘清财产与债务边界
1. 仅一方签字的借条,为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650 万元是否属于小唐与小谢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民法典》中 **“共债共签”** 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本案中,老唐仅能提供儿子小唐单独出具的借条,无任何证据证明儿媳小谢知晓该笔 “借款”、同意举债或事后进行追认;同时,650 万元购置的学区房并非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的大额支出,老唐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谢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 公公转账 650 万购房且登记在儿媳名下,该房产为何归儿媳所有?
从款项性质来看,老唐转账的 650 万元并非单纯的 “借款”,而是基于儿媳受委屈的补偿行为,结合款项直接转入小谢账户、房产单独登记在小谢名下的事实,应认定为老唐对儿媳小谢的单方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老唐的转账行为无任何约定表明该款项为对小两口的共同赠与,且房产单独登记在小谢名下,应视为对小谢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小谢的个人财产。即便老唐主张为 “借款”,但因缺乏双方合意的证据,该主张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普法警示:婚姻家庭中,财产与债务的三大法律底线
这起案例为婚姻关系中的各方主体敲响警钟,尤其是在大额财产往来、债务形成时,需明确法律规则,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核心需守住三大底线:
1.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坚守 “共债共签”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尤其是大额债务,必须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事后明确追认,否则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将被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避免仅一方签字导致后续无法追偿;夫妻一方也需警惕对方擅自举债,防止陷入 “被负债” 的困境。
2. 大额财产赠与,明确权属是关键
父母为子女婚内出资购房、转账等大额财产往来,若想明确赠与对象,需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财产只归己方子女或儿媳 / 女婿一方所有,并保留相关凭证。若未作明确约定,婚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离婚时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为补偿性质的单方赠与,结合款项流向、产权登记等事实,法院将依法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3. 大额款项往来,保留证据定性质
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在婚姻家庭的大额财产往来中,书面凭证和相关证据是界定款项性质的核心。若为借款,需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由借款方(夫妻双方或一方)签字确认,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若为赠与,需签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和财产权属。同时,转账时的备注、沟通记录、产权登记证明等,均需妥善留存,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争议引发诉讼。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既关乎亲情与夫妻情分,也受法律的严格规制。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法律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夫妻一方 “被负债”;既认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支持,也尊重赠与行为的权属约定。唯有在财产往来中坚守法律底线,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完整证据,才能避免亲情与利益交织的纠纷,守护婚姻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