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结婚之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同时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结婚之后房贷由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的,在离婚的情况下,该房产一般是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一般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这部分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离婚财产纠纷案例——
01 梁女士的维权之路
2014年,梁女士与丈夫共同在连州购房总价为457640元,购房首付款207640元,余款25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但因为双方连首付资金都不够,不得不伸手向亲戚借钱,于是,梁女士发动自己的亲戚人脉,共同借贷了185640元。
不仅如此,梁女士还单独与连州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共计借款250000元。
除此之外。
2016年,因装修房屋需要、购买家私等,梁女士再次向父母及亲戚借款金额合计42000元。
2018年11月20日,梁女士与丈夫上法院诉讼离婚,综上,法院给出的结果是——
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即217090元(夫妻共同债务总额为434180元,包括购房首期借款185640元,按揭借款171540元,房屋装修借款42000元,铺面装修借款35000元);
判令位于连州市连州镇××路××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扣减夫妻共同债务后原告向被告补偿11730元[(房屋价值457640元一夫妻共同债务434180元)÷2=11730元];
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华文B座13A02号房屋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房产分割极具复杂性
在此之前,小捌就特意请教了一位律师朋友,他给出的第一反应是——
例如:房是结婚前买的,还是结婚后买的;结婚前买的那结婚前是双方共同出资买的,还是一方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首付是谁付的:首付有无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夫妻有无约定夫妻关系期间财产归属问题等等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中,我们知道了梁女士与前夫是婚后买房,但出资方是梁女士1个人出资,房子是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首付的大头是梁女士靠借贷亲戚的钱,但夫妻在婚内并未约定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归属,但法律最后的判决是,男方把房子过户到女方名下;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向来都很复杂、当事人自己也捋不清的一件事。但为什么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觉得这是跟“感情”有关的,很难通过具体的规则去做文书,但“法律”恰恰有这样的功能,因此,最后的结果也成为了绝大部分人可以心悦诚服的依据~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八种情况
来源:法务之家
离婚一定会牵扯到财产分配,特别是作为房产,更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争论的焦点。那么你知道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都会出现那些情况吗?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