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立木照古今

商鞅立木照古今

——从成语“徙木立信”谈如何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徙木立信”这一成语出自《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原意指通过某种手段树立典型,而使公众信服的行为。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总有一些瞬间如同璀璨星辰,穿越时空,照亮后世。其中,“徙木立信”的故事,以其深刻的智慧与启示,成为千古流传的佳话。《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中记载,秦孝公任用商鞅欲行变法,恐民不信,遂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徙之北门者予十金,无人敢应;复增至五十金,终有一人徙木,商鞅如数赐予,由此树立了政府言出必行的形象,为变法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这一典故,千年之后依然熠熠生辉,为现代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提供了宝贵的镜鉴。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商鞅立木,不仅兑现了一时的承诺,更构建了一种深层次的信用传导机制——从制度信用到政府信用,再到社会信用,这一链条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现代市场主体而言,这种机制转化为三重启示:其一,产品质量层面的“明示担保义务”。正如商鞅立木所承诺的重赏,现代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质量标准、性能描述等,均构成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只有严格兑现这些承诺,才能建立起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产品质量法》正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保障,它要求企业对其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质量可靠,不欺瞒消费者。其二,契约精神层面的诚信原则。《民法典》确立的诚信原则,是现代社会契约精神的法律基石。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中诚实守信,不违背约定。商鞅悬赏徙木,正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了契约的严肃性,这一精神在现代社会同样不可或缺。其三,品牌价值层面的长期经营。同仁堂“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的古训,与商鞅立木异曲同工,都是对信用资产的长期投资与经营。品牌的价值,在于其背后的信誉与承诺。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发展轨迹,便是从个体诚信到集群信用的典型例证,其市场信用指数的提升直接带动了交易额的增长,彰显了信用资本的复利效应。1982年,当第一批个体工商户在“鸡毛换糖”中坚守货真价实原则时,他们如同现代版“徙木者”,用三十年积累将区域信用转化为“世界超市”的金字招牌。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诚信经营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生存发展的根本。构建诚信体系,需从“三维坐标体系”入手:纵向建立全生命周期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每一次交易行为;横向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将诚信融入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立体化打造信用品牌,通过持续的正面宣传与优质服务,树立企业诚信形象。这是现代市场主体学习“徙木立信”典故以诚信之烛照亮市场文明的宝贵结晶。具体实践中,可遵循“透明化经营五步法”:原料溯源可视化,如餐饮业“明厨亮灶”等,确保产品来源清晰;服务标准契约化,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等,明确服务内容与质量;交易记录电子化,如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便于追溯与监管;纠纷处理机制化,如畅通12315消费者线上线下投诉举报通道等,建立快速响应处理机制;信用修复常态化,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提前移出的条件等,为企业提供改正错误、重塑信誉的机会。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站在新的起点上,“信用河南”建设也跑出了加速度,据报道,到2025年年底,河南省基本建成“1+N”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突破150亿条,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次数超过10亿次。再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行的“信用二维码”制度,让企业信用成为随时可查的“数字身份证”,便是新形势下市场主体学习创新“徙木立信”这一典故内涵与外延的生动实践。

“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模式正在向“信用赋能”转型。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学习“徙木立信”典故加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实践与创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构建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信用监管模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份“信用体检表”。深圳推行的“沙盒监管”模式,在跨境电商等领域建立了“容错—纠错—信用修复”闭环,体现了监管智慧的现代化跃升。智慧监管手段的革新更为突破性:区块链技术固化的电子合同,让每一次承诺都成为不可篡改的代码信用;大数据构建的“信用热力图”,实时预警区域性信用风险;信用修复“云课堂”,让失信主体有机会重拾诚信经营能力。如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推行的信用修复“管家服务”,聚焦企业信用修复“堵点”,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云增信”服务平台,将“申请+办理”传统模式升级为“三书同达+到期提醒+网上办理+协同修复”旗舰模式,打造便捷、高效、直达的信用修复“管家式”服务体系,实现了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在监管实践中,要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方位的信用监管体系。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让诚信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学习与发扬光大“徙木立信”精神,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今后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且不会一帆风顺。  

“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徙木立信的故事虽然久远,但诚信、信用、信誉是个永恒的话题。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曾以百年老店胡庆余堂的故事阐释“坚守讲义守信的品行和操守”——“大堂内挂着的是‘戒欺’的牌匾,告诫员工牢记诚信经营;大堂外挂的是‘真不二价’的招牌,接受客户的评定监督”。作为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我们要牢记习总书记的谆谆教导,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文明诚信的市场环境,共同书写“以诚立市,以信兴业”的现代商业文明新篇章,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市场,让徙木立信的精神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绽放新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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