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从江宁法院的判决书中,学到了很多。
案情:原告是施工人,被告是分包人,承包工程是为某酒店做轻质砖隔墙项目。工期40天,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于是形成诉讼。
我代理原告,去江宁法院起诉。因为双方有结算单,所以本案基本没什么争议。
但是被告当庭提出,原告拖延工期,依据就是双方结算的时间是在约定工期届满后4个月。而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拖延工期的,每延期一日,发包人可以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所以主张根据该约定,剩余的工程款有权单方扣除,不用支付。
我当庭提出,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了下欠的工程款,表明被告认可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而且结算单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总概括,被告吴权再越过结算单主张扣除违约金。
结果法院判决书作出后,的确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但是理由中有一点引起了我的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结算时应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处罚或者奖励的费用。但是被告的结算单中并未计算这笔违约金。
除了感觉江宁法院的审判水平的确很高、法官很负责任以外,也对自己没能够仔细研究合同内容而感到羞愧。
如果再仔细一点,就可以有理有据的反驳对方的主张了。
引以为戒。
而且,法院的判决将质保金和工程款分开,分别计算了逾期付款的利息,也是让人耳目一新,不过根据合同约定,的确是如此。
还有,其实从合同竣工之日起就可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