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学了破产法的概念、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再到债务人财产,然后今天学习确定破产债权,;
就是债权人通过申请债权,债务人才知道还欠别人多少钱,要还多少钱;
第五节 破产债权
一、债权申请的一般规定
概念: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申报确认,并要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说人话就是:你欠我钱,现在你破产了,我必须要主张我的权利(申报)来划分你的财产,否则你会不给我钱;
意义:1、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才能确定有权参加清偿的债权范围,确定不同债权人之的清偿顺序,做到对多数债权人的有序、公平清偿;2、债权人只有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未在期限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前面已分配 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只能分最后一杯羹,同时为了分配而再审查与确认的补充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需申报的情形:1、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是必须要申报的;
注意: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2、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表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提交证据;有担保的,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破产申请之停止计息,法院予以支持;(可理解为担保人不申请停止利息也是需要多承担责任,因此也可提出);3、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需说明;4、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将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实现,可以向相对人请求向债务人履行,管理人申报作出其他 必要行为;
不必申报:
有关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会、补助、抚恤费,所欠费用划入 个人财户的基基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费 用。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不更正,可起诉;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殊规定
1、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个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ABCD都是连带债权,可以由任何一个人申报,也可以全部申报)
2、连带债务人多人破产
连带债务人多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例中申报债权,但是清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债权人总额;(多数债务从是并列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所有人都可以追偿)
3、滞纳金:破产申请后,欠缴的滞纳金以及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作为破产申报债权的,不予确认;
4、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赔偿金申报债权,可以申报的债权以 实际损失为准 ,违约金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5、委托合同(债务人是委托人)
当受托方不知道破产 + 继续处理 =普通债权
知道委托方破产+ 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无法移交管理人+共益俩债物
知道破产+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 =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受托方因死亡、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无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继承人或管理人需要通知委托人,并有必要作出措施;
6、出票人破产
债务人是出票人,破产受理,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付款人付了钱——向出票人追索)
7、债务人(被保证人)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必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依然不能承担债务时;如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可选择:则无需诉讼与仲裁,债权人可以并列追索,也可以先向债务人追偿,未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债权人先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予以支持;
担保人全部清偿: 清偿后担保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理解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 了,那么债权人转移到担保人,由担保人行使债权)
担保人部分清偿:
1、债权人未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
2、担保人有权就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总额超出债权的,请求需要返还;(理解为债务人共欠10万,担保人先偿还了8万,后面债务人清偿了4万,债权人共受益了12万,超出部分担保人可以申请债权人退2万)
担保人未清偿,债务人清算后获得部分清偿;
债权人的权益没有获得全部清偿,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再向执行方案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比如欠10万,已从破产清算中获得2万,担保人要承担8万,这时担保人不得再以8万重复向债务人申请清算,本质上8万还是原来的10万债务)
债权人先主张担保: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代替清偿的,可以对其以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清偿的,可能 预先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都不主张:债权人知道破产,未申报也未通知担保人,导致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可能需承担的债务免除责任,但因担保人自身过错未行使除外;
8、保证人破产
原则: 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免除;
连带保证:保证到期,债权人根据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未到期,不考虑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能以直接申报(同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不得行使先抗辩权;债权人可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破产分配情形:先获得债务人清偿,根据结果调整保证人的破产债权;先从保证人获得清偿,先提存,待获得债务人清偿后,再确定保证人责任,按实际应承担的支付,多余法院收回,再分配给保证人;保证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9、债务人、保证人都破产
1、债务人、保证人都破产,有权向共分别申报债权;
2、分别申报债权的,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另一方不作调整,受偿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共欠10万,可以向债务人、保证人各申请10万债权,受到的补偿不得超过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