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才能依法承认房子属于你。房子没有不动产权证就像人没有身份证,房屋出售、孩子上学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影响。所以业主买房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什么时候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然而家住河北廊坊的盲人业主张文,却遭遇了长达12年之久的办证难。
2010年,张文与英宏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廊坊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于自住。合同约定:英宏房地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令张文没想到的是,2010年9月交房至今已经过去了12年,不动产权证一直没能办理下来。十多年来,张文已经不记得找过房地产公司多少次,对方先是答应尽快落实,又一拖再拖,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事就此搁置到现在。每每想到此事张文就懊恼不已,花了不少积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
张文决定依靠法律武器维权,在家人介绍下他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张文是一位视力残疾人,鉴于他的情况比较特殊,接办案件后,冠领赵红雨律师和李建律师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帮助张文整理相关证据,讨论诉讼方案。
在法庭上,赵律师、李律师提出:
首先,根据张文与被告英宏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时,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于2010年履行完向英宏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及其他代收费的义务,且已办理入住。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张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现在因英宏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张文接收房屋十余年后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英宏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张文要求英宏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已付房款的1%即3498.86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其次,因张文系一级视力残疾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常情。张文主张被告英宏房地产公司支付其维权合理开支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依法判决:
一、被告英宏房地产公司协助原告张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直至张文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英宏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张文违约金3498.86元;
三、被告英宏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张文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上述三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至此,张文揪心了12年的办证大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太感谢了,自从买了这个房子,迟迟不办证已经成了心病,现在终于放心了!”张文对冠领律师认真负责、高效执行的辛勤付出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