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病退,每提前一年扣减2%养老金的规定,真的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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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同行写了篇《废止!病退每提前一年扣减2%养老金的规定,已退出历史舞台》的文章,个人感觉描述不是十分准确,今天也和大家分析下养老金扣除的一些知识点。

先说明一个论证观点:

论证一个事情,举100个例子都成立,也不能证明其正确;但只需要举出1个反例即可证明其错误性!

一、关于病退的基本知识

目前算得上提前退休的主要有五种:病退、特殊工种、退职、内退以及公务员工龄退休。

病退的支撑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简单地说,病退只需要三个条件:

条件1:社保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

条件2:男性达到50岁,女性达到45岁;

条件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过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病退2%是什么意思

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制度改革时间在1992年至1996年左右。

1992年改革之前,退休金的多少是根据工龄来计算的,35年发退休前工资的90%,30年发85%等等。

改革后,养老金初步采用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方法,但是公式和现在依然有区别:

养老金=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资的20%+个人账户缴费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不管工龄是多少,都能领取社平工资的20%,没有体现工龄差异性,因此,才有了“每提前一年退休扣除2%的基础账户养老金,最多扣减不超过20%”的规定。(最多提前10年,也就是扣除20%)

三、同行的错误观点

首先,说说标题,同行文章的标题说已经废除了2%的规定,实际并不是如此。

2005年,各省市陆续发布类似于《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至此,病退病退每提前一年扣减2%养老金的规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实际上,辽宁直到2014年才发布《通知》明确废除2%的规定;

湖南2010年发文《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第五条指出: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依然没有废除。

其次,该同行一直说病退是提前了5年,实际并不是如此。

而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工龄必然是比正常退休的人少5年,

相比于正常退休,病退其实就是提前退休5年,工龄少了5年,个人缴费也少了5年

实际上,病退的条件明确规定,男子50岁、女子45岁,距离正常退休男性60岁、女性55岁是提前了10年,距离女性50退休时5年,而不是固定的5年。

最后,关于2%的解释也是错误的。

因此,就有了这个“每提前一年退休扣除2%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最多扣减不超过20%”的规定

2%扣除的是基础养老金,而不是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属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

就如同银行储蓄,你可以改变利息,但是不能动用我的本金——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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