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七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中,这样讲到:
“如果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供售量超过了它的有效需求,这商品就不能全部卖给那些愿支付这商品出售前所必须支付的地租、劳动工资和利润的全部价值的人,其中一部分必须售给出价较低的人。这一部分价格的低落,必使全体价格随着低落。这样,它的市场价格,便或多或少地降到自然价格以下。下降程度的大小,要看超过额是怎样加剧卖方的竞争,或者说,要看卖方是怎样急于要把商品卖出。超过程度尽管相同,易腐败的商品输入过多比耐久性商品输入过多能引起卖方更大的竞争。例如,柑橘输入过多就比旧式铁器输入过多能引起卖方更大的竞争。”
这是一个价格变化的一般规律。但是我认为,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用这个规律来指导房地产价格的下降,是不现实的。
首先,房子是耐久性的商品。如果房子和橘子一样会腐烂、或者是五年以下产权的话,早就跌得渣都没了。
其次,卖方不急于把商品卖出。即使是供量超过了有效需求,房地产资本家的联合垄断已经造出了售量实际低于有效需求的假象。
最后,卖方前期的暴利足以支持后期的囤积,在囤积的状况能够得以维持的情况下,是不会主动释放囤积的。
根据这样一个分析,基本上已经整理出一些通过供求关系解决房地产价格的问题。
比如说,通过立法手段,把房屋产权七十年的期限降为五年以下,迫使卖方抛出囤积。
又比如说,政府发布公告,定期宣布供售量数据和决定停止房地产开发,断绝房地产资本家制造假象和增加囤积的途径。
再比如说,彻底清理被卖方的囤积,予以没收或成本价强制收购,统一抛出。
最后加上一条,政府介入房地产开发,按一比一在包括黄金地段在内的各个地段抛出大量廉价房和廉租房,与房地产资本家进行低价竞争。
我坚持认为,政府介入竞争才属于经济杠杆的调控形式,而采用法的令行禁止则是地道的行政手段。
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
注:目前看来对房价的分析过于简单,但坚持“政府介入竞争才属于经济杠杆的调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