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南岸区法院执行局回来,当事人是一家公司,从事零售行业,这几年经济大环境不好嘛,因欠债被他人给起诉并被申请执行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被法院限制消费了。后来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找到我们,说限高对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出门乘坐高铁飞机包括贷款都受限,委托我们办理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解除限制消费。
我们认真查了下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既然有相应的规定,我们找到执行法官多次经过电话沟通,解释我们的当事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负责过公司的任何业务,在公司都没有领过工资,交过社保,纯属帮忙挂靠法定代表人。然后然后马不停蹄的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公司所在地的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所需要的工商变更材料,同时向执行法官提交了两份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限高的申请书,一份公司盖章,一份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费了一天的时间总算将执行法官所需要的材料交给了他,执行法官说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评估,如果没有问题的话,一周之内应该能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