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来了一名刚毕业不久的会计,刚好碰到了一笔视同销售的业务。她问我:老师,什么是视同销售?我正准备解释,旁边的老师们开始了解释:

A老师(会计老师):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就是指企业未收到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从而确认收入。

B老师(增值税法老师):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本质上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在非增值税项目,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等。而会计上未进行销售处理。

C老师(企业所得税法老师):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小会计听完更懵了...为什么三位老师都说出了不同的观点?那到底什么是"视同销售”呢??
其实三位老师解释的都没有问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含义却有差异。具体有哪些不同呢?跟涛哥来看看吧!
01
常见税法与会计中的视同销售差异
货物类

服务类

总结从上面的归纳表总结出视同销售关注以下三点:
1.从归纳的总结表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中只有一个项目是×,即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为该项目在增值税处理中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2.归纳表有三个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三者全部是√,即自产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用于分配,严格来说,这三项会计上已经做收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不应该称之为“视同销售”了。不过为了便于对比学习,列示在一起比较合适。另外因会计已入账做收入了,所以这三个项目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来说不会漏缴,涉税风险不大。
3.会计上不做收入,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形,主要是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企业之间的无偿行为,因会计不做账,很多财务人员就会忽略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漏缴该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税务风险常常就出现在不经意之间。
02
案例分析
企业常见风险点:视同销售额核算不准确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额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实务中,一些企业认为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因此没有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或者认为赠送的样品没有产生增值,因此按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这些都是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理解不准确。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扩大市场,C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了客户,产品成本为不含税价格80万元,当年该企业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借记“销售费用”90.4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在申报增值税时按视同销售申报销售额80万元,并缴纳了相关税款(不考虑附加税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应首先按其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也就是说,C公司视同销售额,应为相应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100万元,而不是成本价80万元。
◎风险提示◎
视同销售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同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注意确认并准确确认收入,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3月31日B2版,原文有删减。
03
常见问题答疑
(1)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2)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3)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及债务重组怎么做账呢?
【答】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04
政策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中都有不同的含义。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本质可理解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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