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性侵”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谈论女性的软弱和男性的暴力?
抑或是,运用残暴的作案手法,遮掩泯灭人性的作案事实?
法律的范式常常将“女性”当作受害者。
然而,受害者仅仅是女性群体吗?
不。
比《熔炉》更可怕的同性性侵,正在发生。
1 性侵的本质
性侵,英文Sexual assault
“性”作为一个形容词,只是暴力实施的表现形式。而它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害。施暴者和受害者,均不分年龄,性别。
法律应该界定这种行为,而不是将其框定于某一类人。
痛定思痛,《刑法修正案(九)》将成年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被害人范围,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宋照君所言: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第237条,将原先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强制猥亵,使该罪的犯罪对象有所扩张。
此次修改一方面意味着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意味着立法者及国民对“性”及“性权利”有了进一步认识。
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九)草案中也提出将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但未能通过。
关系密切的两个罪:一个犯罪对象包括男性,一个犯罪对象排斥男性,明显无法保持刑法条文内部统一。
我国《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男女平等,国际社会强奸罪的立法趋势也是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犯罪对象之中,遵循基本原则,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乃大势所趋。
而法案的实施过程,更是异常艰难。
受害者碍于面子,羞于发声。
从小接受的男性尊严、男子气概教育,被这场灾难激发出强烈的耻感,深重的心灵伤痕,导致他们对于性侵和性骚扰过程描述往往模糊非常,执法人员难以取证,无法立案,惩罚力度太轻也只能认栽……
去居委会举报遭到嘲笑,到派出所报案又拿不出实际证据……
太多的困难阻挠着“同性性侵”的法制化流程。
这条与无数人的权益休戚相关,亟待执行的法案,如果连司法人员都一知半解,那就算再好,又有何用处。
只怕是空中楼阁。
2 “作为00后,我担心将来孩子的安危”
《心灵捕手》中有这样的台词。
我每天到你家接你,我们出去喝酒笑闹,那很棒。但我一天中最棒的时刻,只有十秒,从停车到你家门口,每次我敲门,都希望你不在了,不说再见,什么都没有,你就走了,我懂得不多,但我很清楚。
无论是数学教授蓝波对威尔的一片苦心,还是心理学教授尚恩对威尔的循循善诱,这段融洽美好的师生关系都令人无比动容和憧憬。
但今时今日,却被梁岗特殊的身份彻底抹杀。
这位道貌岸然的人民教师,除去全国优秀班主任的头衔,还任全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四川辅导站负责人,宜宾市心理健康教育基地负责人。
他既是孩子们的“心灵捕手”,又是隐身的淫魔。
细思恐极。
这样的人,怎么可以成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负责人?又怎么有能力,抚慰如此多的孩子们的受伤心灵?!
太令人心痛!
从幼儿园,到小学,到中学,到大学,每当这种令人窒息的新闻爆出时,我的心都一揪!
我担心将来我孩子的成长环境,我害怕他受到侵犯,我不放心他单独出门……
我甚至害怕结婚。
可我偏偏是一个,那样憧憬儿女双全,子孙满堂的传统的人。
我们还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吗?
3 “媒治不能取代法治”
前有爱做慈善的新城董事长王振华,后有中美持证的高级律师鲍毓明,这大千世界还真是无奇不有,直教人胆战心惊。
听听那些“人渣”“不配当人民教师”的叫骂声,看看那些不顾微博被删,话题被撤,仍然转发扩散的人们,气愤的脸和颤抖的手,大概就是民智渐开,求索光明的绝佳证明。
作为一个平凡的后辈,我深受鼓舞,也期望用笔为大家助力打气。
但十分遗憾,我们这些道德审判,对性侵者而言,大抵是无效的。
反过来讲,如果世人仅仅用道德衡量言行,只会让道德丧失底线,毫无价值。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中国媒体治理是有限合理的。有限合理是指,媒体天然会参与社会治理,但不能包办社会治理,更不能成为惟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否则媒体治理就越位而变异。媒体的非常态,即是社会的变态。
想减少侵害,只有依靠法律制度与执法部门的威力,道德准绳才会逐渐具有约束力。
否则,获益远大于成本时,罪犯将露出獠牙,张开血盆大口,吞噬猎物。待吃干抹净后,只需牢牢封死受害人的嘴,或利用强权,或制造耻感,疯狂施压……
别忘了,“将侵犯合理化”,正是鲍某明事件中最好用的招式。
我希望,这些受害者们能够尽快走出阴影,好好生活(这或许显得无力,但的确是我本意)。
我希望,有更多的受害者主动寻求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我希望,一代又一代的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得到国家法律和教育尽可能完善地保护。
最后引用豆瓣网友“黄金分割”的一句话:
经历没有埋没我的才华,却抹杀了我应有的自信,我被吓坏了,成长出一腔的狂妄自大,我赖以这种方式保护自己,终于等到一句:“这不是我的错。”
文章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谢如意的观察日记(xie3guancha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