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儿关于上班时间的想法,不吐不快。
起因是那天,有一个同事,因为有事,提早了半个来小时先下班了。然后,给上级发现了,究竟起来。而部门理事者认为,有事先走,要跟他说,或者跟上级说。也许,在管事者内心,倒是希望跟他说和上级说。如此这般,才好。
但是,按照我们日常的习惯,提早时间在半个小时左右,就是同事之间互相打招呼,互相补位就好了。
如果按照这种程序,告知了上级和管事人,能不能就算是请假了呢?那么,就应该由批准者安排其他人顶岗顶班,而不是由同事之间互相补位了?这个道理,值得商榷吧。
日常中,有很多时候,我们会提前上班,接岗接班,做起事来。如果按照工作时间标准,那是不是也需要告知上级和(也可以是或)管事人同意才行呢?这是同一个性质的问题吧。
既然要认真起来,就要在这些细节上多琢磨,不能马虎放过去。
上班下班,按时就好。早到或早走,都是不正常。应作如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