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格股"股权律师团 股权设计激励分割继承法律咨询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导读:股权风险预防中,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股东个人未实缴,当公司作为商主体发生纠纷进而出现股权诉讼时,除公司要承担责任,可能还会引发股东个人承担责任。千万不要等到企业涉诉、司法官司缠身,再找股权律师.
01-股权争议在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公报案例,一家企业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二审审理期间,企业股东因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担心企业败诉后,股东个人的认缴义务加速到期,所以,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示,希望通过减少股东个人认缴义务,以此降低公司败诉后股东个人的责任承担;其中公司减资程序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权人。
此种情况下:
1、减资是否有效?
2、股东个人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02-对减资理解正确吗?
“减资”是什么?减资是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行为,依照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后,注册资本即成为公司财产,为贯彻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非经法定程序,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减资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归纳如下:
1、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的决议;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直接通知之日起30日,公告之日起45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涉案公司并没有直接通知债权人,只是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其减资程序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但该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减资行为无效,并无确定结论。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公司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责令改正及罚款;只是,该规定显然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与我们探讨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无直接关系。对减资的法定程序有详细规定,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行为效力及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具体规定,是现行《公司法》的一大尴尬。
03-真的要担责吗?
结合公报案例的裁判摘要: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上述公告案例之外,我们翻阅更多生效裁判文书,发现,对于未直接通知债权人的瑕疵减资行为,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是常态。
结论:
1、瑕疵减资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效力,即,减资有效。
2、但未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通知债权人,致使债权人丧失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权利的,公司及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雷-股权风险启示
「格股」企业家股权律师团排雷:减资涉及的股东责任和股权纠纷相对复杂,股权法律内容也涉及多方面——在公司初始阶段的注册资本、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以及减资后的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等股权运营各环节,都应该在股权法律层面评估法律责任,快请专业股权律师协助排查和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激发股权的价值内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