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专业吗……

20190508

您阅读过保险合同吗?

如果你是保险销售人员,你会发现很多条款都是促成客户的理由。

如果你是保险客户,你会发现你有很多非常好的权利。

        同行之间会讨论,什么是专业?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你看过产品条款吗?今天你看了这篇文章,您一定会觉得其实条款上很多内容都是非常好的促成客户的理由。那过去有句话叫做:好汉有九妻,当然了一夫多妻制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好的保险产品却可以做到一夫多妻,不信您看以下内容:

第一期、犹豫期;

经常有朋友说他很认同保险,但又觉得销售人员层次不齐不敢随便买保险,我就会跟他说,不管销售人员跟您说什么,您都可以当成真的。什么投保书啊,投保提示书啊,各种投保提示材料。您该签就签,保费该交就交,根本就不用担心被误导,因为你所有的签字都可以不做数。您看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他的合同您签了就生效了,就必须履行的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投保人签了还可以反悔,这是保险法给投保人的权利。您签了投保书,交了保费,保险公司承保了,销售人员这时候会把保单交给你了,你签收。从这个时候开始,你有十天的后悔时间,这就是犹豫期。在这10天的时间里,你可以充分阅读保险公司给您的正规的合同,不懂的地方可以找人问,找不到专业的人就找保险公司的客户电话问。如果发现合同上写的和销售人员说的不一样,你随时可以要求退保,犹豫期内退保,没有任何损失,所以根本就不用担心被误导。

第二期、交费期:

保险产品通常有多种交费期,有一年交的,还有3 、5、 10 、15年、20、 30年甚至有终身交费的。很多人投保不知道怎么选,其实这里边非常有学问。你像保障类的产品,比如说重大疾病保险。  我通常都建议客户选择最长的交费期。为什么呢!原因如下:

1.交费期越长,每期的保费越少,交费压力越小。交费期越长,剩余的未交保费可以用来做其他的理财,产生的利息呢,变相的降低了总保费的支出。当然了这两点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什么呢?

2.如果交费期内出险,比方说30年保期的你刚交了8年、刚交了5年,这时候就出保险事故了那么后边没有交的保费也不用再交了,这是保障类产品,这类产品基本上都带豁免责任。

3.理财类产品:比方说养老金啊,教育金啊,我通常建议越短越好。因为本金投入的越早,产生的理财收益就越多。

第三期、宽限期:

有一次遇到一个想退保的客户,跟我说这类产品不好,经过分析,他认可了产品了不退保了。他问我已经过了交费期了,还未交费怎么办?我告诉他从第二期交保费开始,每一期保险费都可以在交费期的60天内交费,这都是保险法给你的权利。你以为我讲的宽限期这里就算完了吗?错,我还告诉他,从第二期开始可以用信用卡交费,信用卡还有30-50天的免息期。也就是说这笔保费算上宽限期+信用卡的免息期可以让你的资金免费被你使用至少3个月的时间。你完全可以在这三个月买一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享受利息。看到这里你发现没有,其实刚才讲的每一期都可以作为很好的促成客户的理由。

第四期、不可抗辩期: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是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已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说了一大堆那,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啊:如果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就是不赔。超过2年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赔付责任,这也是保险法给投保人的权利。那有人问了,为什么保险法会给投保人这个权利呢?是偏袒投保人吗?给您说啊,还真不是。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规定,保险公司即使知道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他会怎么做,他不会要求解除合同。直到发生风险时他才会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可以免费占用发生风险前,客户所交的保费,等到发生风险时,他再跟客户说,你没有如实告知,我不赔付,最多把保费退给您。而实际上,这么长一段时间有可能是十几年二十几年,他没有给投保人任何保障却占用了投保人保费的时间价值。这肯定是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那如果有了这条规定呢!有了这个不可抗辩期2年的要求呢,保险公司就会严格投保,及时发现投保人不实告知并解除合同。因为如果他不这样做,2年后所有的风险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所以您看啊,这条规定看似不公平,实际上是基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来制定的,非常的公平。

第五期、自杀期:

其实呢这是第四期不可抗辩期的延伸,保险法第44条【被保险人自杀免责】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也就是说,超过2年即使被保险人是自杀的,保险公司也要赔,保险从业人员啊,经常说做保险是行善积德,其实很多人对这一点的理解是不到位的。就拿自杀条款来说吧,如果有人想自杀,您跟他说您不能死,先买个保险再说,起码给家人留点钱起码死得要有价值啊。那好了买了保险了,再过两年,恐怕这个人还想自杀的概率已经不大了?这就叫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就是积德。

当然了,保险的慈善属性还不止这些,发生风险的家庭有了保险而顺利度过灾难的日子比比皆是。长期销售保险的人啊,她的人缘一定会越来越好的。因为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受益,他的福报也会越来越好的。所以呢,非常不可理解的是有些人宁愿给陌生人销售保险也不愿意从身边人推销,觉得没有面子,其实呢,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有些人还担心,向朋友推荐了保险,朋友是不是会对我有意见啊?朋友是不是做跑了呀?我只能说,如果你的朋友因为你向他推荐保险就跟你做不好朋友了,那这个朋友啊,没有也罢?等你有危难的时候,求他其他的事儿,他肯定也帮不了你。

第六期、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后由于疾病导致重大责任,保险责任发生了不能马上生效,要经历一段时间等待期才行。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没有等待期。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我呢,不能马上享受保障,很多客户啊不喜欢等待期。其实他不知道啊,等待期也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保险和原理是什么?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每个发生意外风险的人得到的赔付,其实都是其他人交的保费。那如果没有等待期,那些觉得身体不舒服的人先不去看病,先买保险,等保险承保了再去看病确诊为重大疾病呢。保险公司就得赔付,这吃亏的是谁,不是保险公司是那些健康的投保人,所以呢等待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保护健康投保人的利益。没有等待期,保费啊说不定高的没边儿。各个公司的等待期也长短不一,有90天的,也有180天的,还有长达一年的,这一点呢。客户也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也不一定等待期越短越好,因为等待期越长,带病投保的概率就会越小,保费呢,也就可以更便宜。当然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投保概率除了和等待期有关,还有保险公司的技术有关。

这是今天一个同行业的朋友在同行群里发的关于几个保险的上的几个“期”做的解释,原来这些都知道,当然也都能解释清楚,但就是没有人家说的那么全面。

就像他说的“等待期”,也就是观察期,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带病投保,感觉有病了先不去医院检查治疗,而是先买保险,等保险生效以后再去看。但等待期就防止了这种情况,很多病是等不了3个月或者半年那么长时间的。我也就是这样解释,但不知道对其他一些健康的投保人是有好处的,“等待期”是保障了其他的健康的投保人的利益。不然保险公司不可能贴钱来赔客户钱,只能是用提高费率的方法来保障公司的利益。就这一个小小的名词,解释起来完善了,能讲清楚前因后果,这才是专业。如果不交流我也是不知道的。

所以还是要多学习,互相学习啊!甚至要会用自己的话复述,能复述清楚了,证明自己掌握了。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差的就是那股认真劲儿,或者说是那股爱较真的劲儿。弄不懂不行,直到理解透彻了才罢休,估计这样我们掌握的知识会更多更牢靠吧!且一但掌握了,轻易是不会忘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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