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有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11111111111,地址:xx省xx市xx区xx大道97号xx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无赖,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风水大道97号长春大厦5楼1号。身份证号码:522222222222222;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无赖予以拘留。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有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无赖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1111民初1111号判决书。现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该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理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