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乐学书院之学妹读经
一字一句读《论语》第334天
原文阅读:
14.34 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译文讲解:
有人说:“用恩德来回报怨恨,如何?”孔子说:“那用什么来报答恩德呢?应该是用正直来回报怨恨,用恩德来报答恩德。”
启发思考:
这段对话讨论的是关于人与人打交道时行为规范所秉持的原则。人与人相处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恩怨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有着各种回应的方式和原则。例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恩怨分明”、“让三分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等许多不同的原则被不同的人奉为各自的处事箴言。
那么,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告诉世人的原则是什么呢?“以德报怨”的原则估计当时比较流行,所以有人来问孔子。夫子回答非常明确,不同意这个说法,并明确提出了“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精彩论述。
何谓“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呢?简单地说,就是用公正的惩罚去回应别人对自己的损害,用恩惠去报答别人对自己的恩惠。在《论语》中,“直”大多与“枉”或“罔”相对,为公正、正直、正义等义,如“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等等。“我虽于彼有私怨,我以公平之直道报之,不因怨而加刻,亦不因怨而反有所加厚,是即直”。
“以直报怨”,按照公正的法则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秉公祛私。若以德报怨,则无以报德,虽是宽厚,对社会却不公。若以怨报怨,于己合情,对人却有不公之嫌。
“以德报德”,既对受恩者言,也适用于施恩者。施恩者不求报,但如果拒绝报答,个人虽得美誉,但于社会或有害,因为施恩者就会少了。
在孔子看来,有德君子在处理德怨(恩仇)相报问题时,既不拘泥于“德”的道德约束,也不会为“怨”的情绪所左右,对于无德小人的怨恨要敢于坚持公平和正义,不要受其负面情绪影响,对于有德之人的恩德则要报之以恩德,最大限度地发扬仁德精神。
孔子在《礼记·表记》里也表达过对待恩仇的态度,对“以德报德”、“以怨抱怨”、“以德报怨”和“以怨报德”的态度。子曰:“以德报德则民有所劝,以怨报怨则民有所惩。” 肯定是针对“治民”而言的,孔子认为以德报德会激励人们多做好事,以怨报怨会惩戒人们少做坏事。德应该获得德的回报,怨应该获得怨的回报,这就是“直”。
子曰:“以德报怨则宽身之仁也,以怨报德则刑戮之民也。”所谓“以德报怨”固然高明,但是现实中也很难做到。不论是右脸被人扇了耳光就送上左脸,还是以身饲虎的说法,都显得不近人情。很难做得到的原则,显然无法广泛倡导。“以怨报德”当然更是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认可。
用现代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乃至社会制度规则的形成很接近于一个反复博弈的过程。
囚徒困境模型证明,在一方选择不合作策略、另一方选择合作时,不合作者会获得较大利益,或者会遭受较小损失,这样必然导致双方不合作。但这样一来,双方都不能获得合作红利,享受制度带来的好处。
然而,博弈论的研究发现,当双方博弈的次数增多时,双方会逐渐选择合作的策略。当其中一方意识到合作的好处而对方没有意识到时,前者的最佳策略被认为是“一报还一报”,即:如果这次对方采取不合作的策略,下次我也采取不合作策略;如果对方采取合作策略,我也采取合作策略。其含义是,用我自己的行为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奖惩,以影响对方的行为向自己期望的方向转变。
回顾一下孔子的原则,我们会发现,如果“以牙还牙”的方式相处,有可能使彼此对立怨恨的情况不断地存在下去;而孔子用“以直报怨”的方式,对犯错者或不合作者的惩罚是有分寸的,从而更可能使双方之间的互相报复行为走向收敛,使双方更快地实现合作。
我们再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倘若无论做好事还是做坏事,得到的回报都是一样的,做坏事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那他弃恶从善的动力又在哪里呢?
假如用公平正直的行为来回报恶行——公平,就是对等,做坏事的人得到惩戒以后可以及时悔改,这其实是在挽救他。假如被恶行伤害、欺负的对象,那么“以直报怨”也是在用公平正直的行为及时地保护自己免受更多的伤害。
所以,孔子他老人家明确地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作为对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原则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