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国内疫情好起来的时候,国外又失控了。海外华人开始想起了祖国母亲,毕竟不论是疫情发展或者治疗,国内现在都比国外要有经验。按理说游子归家说不上来者不拒,但也不至于拒之千里,但有些人偏偏就是记吃不记打,回国躲避疫情,但是又不遵守防疫规定。澳籍华人女子返京后,拒隔离外出跑步,社区民警上门做工作也看不出有悔改的意思,网络舆情发酵之后,拜耳迅速认领了这个员工,并且做出开除处理。
大家为高等华人惨遭暴击而拍手称快,不过倒是替拜耳捏一把汗,毕竟辞退员工历来是公司合规领域一大坑。
原则上资方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者期待的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劳工的一种保障。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干脆没有协商,资方直接辞退的,劳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件事情事发突然,而拜耳的处理出于公关和自保的目的居多,如果拜耳没有承诺赔偿金的话,事后找茬恐怕还要出出血。
2.有原则就必有例外,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下,资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者主要的区别是:过失性辞退的诱因在于劳工一方,而无过失性辞退则更为客观、劳工不可抗拒的事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这次事件的起因基本算是咎由自取,拜耳很有可能使用的是过失性辞退。理由嘛,从拜耳的声明中没有细说,但也能看出一点端倪,拜耳应该是使用了上条第二款违反公司制度解决。虽然不清楚拜耳的内部规章,但是一般大型公司尤其是拜耳这类外企,尤其强调员工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拜耳真的有类似规定,那么就可以省下一笔赔偿金了。
第二点多少能品一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资方解除合同的,在争议中负有举证义务。换言之,如果最后和拜耳闹上法庭,那么就要由拜耳来证明这位女士违规违纪的事实,但事实上,警方最后并没有处罚措施,尽管视频里双方都情绪激动,但最多只能算是警方口头劝告,并不算是正式的行政处罚,更不说不上刑事强制措施了。
医药行业在我国虽然不是管制行业,但是浓厚的官方色彩让这个行业多少带有体制的味道。作为外资药企,能在中国医药行业内做的有声有色多少也要考虑与官方的关系和国民感情。虽然这位女士不算违法,甚至不算违规,但是舆论发酵之后,拜耳当然要迅速划清界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