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小编的微信朋友圈,有很大一部分是诉讼法务同行,因而这几天,被一份被称为充满“人性良知判断”的判决书刷屏,即关于香蕉噎死五岁女童案的判决书,此案为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的民事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微信文章标题为《因这份人性良知判断的判决书,人大代表说“向合议庭三位法官致敬!”》
该文章编者按写道: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佛山中院认为不赔,因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女孩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分享行为不是过错。
以上引号内的黑体字部分,系引自该判决书原文。小编认为,这段被人广为推崇的论述判断,其正确性值得商榷。其无论在逻辑判断上,还是法律判断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基本逻辑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宗旨,实质就是以保护人身财产权利为目的,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因而,从“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为前提与理由,无法推导出“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的结论。
第二,法律逻辑问题。该案对小孩之间的分享行为,是否有过失问题的判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判断,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这个问题,与“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的价值追求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关系。即分享行为是否有过错,与其行为是不是分享之间没有关系,而是看其在行为中有无过错。
可见,即使最优秀判决,也难免会存在瑕疵或者低级错误,甚至还会带有人治思维的痕迹。例如,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在作前述判断论述时,实际上是以动机的好坏,来论证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这种作法,无形中陷入了用德道判断解决法律具体问题的思维模式。
当然,法律适用并非不考量道德,但法律追求的是底线道德。比如在侵权关系中,法律考量的是行为人是否违反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考量行为人的道德动机的好坏,也即不能以道德高尚为理由为侵权行为免责卖单。其实,法律所追求的种底线道德,往往才是最高尚、最正义的道德。因为,离开了对人身权利的底线保护,其他的高端道德要求都会显得虚情假义。
总之,这份被人们称为充满“人性良知判断”的判决书,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点,其被人们称道的画龙点睛之笔,实为画蛇添足之处。虽说是瑕不掩玉,但是,这种以高端道德名义,解决法律底线要求的思维倾向,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与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