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于2018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企划部担任企划总监一职,年薪24万,月发16000元,其余20%年底一次性发放。公司《年薪制》明确规定年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发放年终奖。2018年12月5日,其分管领导口头通知李乐因其工作原因,公司将于12月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乐提出,公司除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其相应年终奖,公司不同意支付。
李乐最终能拿到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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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年终奖的法律属性:年终奖,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在年末或约定的时间,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2、年终奖的约定方式:
个别约定:与个人的工资约定相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进行的特别约定;
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在规章制度里予以明确,用以对某类员工或是全体员工发放年终奖;
集体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的方式类似,此条款中的年终奖规定,也适用于某类员工或是全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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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上述事件中,公司应支付李乐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