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天,湖北保康县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让远在广东惠州的黄某某一家人终于松了一口气。十个月的刑期,对于一个因“敲诈勒索”罪名被逮捕的人来说,已经是一个相对较轻的结果。
而这一切,要从一次跨省的“碰瓷”说起。
一场精心策划的“事故”
2018年6月,天气开始热起来。黄某某和两个朋友,开着那辆粤S牌号的宝马车,从广东惠州一路北上,进了湖北。出发前,他们把车上的真牌子换成了事先准备好的假牌照。
6月4日下午四点,车开到保康县境内。路上遇到一辆长安牌面包车,黄某某猛踩一脚油门超到面包车前面,然后故意别了一下。接着,他和两个朋友把面包车逼停到路边。
“你刮了我的车,怎么赔?”
三个人围着面包车司机张某,语气很冲。张某是个老实人,看对方人多势众,又开着宝马,心里发虚。最后,他掏空了口袋,把随身带的5600元现金交了出来。
黄某某三人拿了钱,开车就跑。
但事情没完。张某报了警。黄某某被广东惠州南站派出所抓获,随后移交给湖北警方。2018年8月,他被正式逮捕。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案子到了李梦月手里
2019年初,黄某某的家人找到了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
李梦月从2017年开始执业,到那时虽然时间不长,但手上过的案子已经不少了。刑事、民事加起来,她办过的案件超过500件,尤其刑事辩护,是她的老本行。她还在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任职,平时也给几家国企和事业单位当法律顾问。
简单说,这是个实战经验足够、也不怵复杂局面的律师。
接手黄某某案后,李梦月先看了一遍卷宗。事实很清楚:黄某某承认自己参与了碰瓷,承认威胁了张某,承认拿了5600块钱。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按照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看起来没什么好辩的。但她注意到一个细节:在这起碰瓷中,黄某某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开车、逼停、一起威胁,是主犯。但李梦月在反复核对证据后发现,提出“碰瓷”这个主意的,是另一个人张X;策划整个行动的,也不是黄某某。黄某某更多是按照别人的安排开车、配合,分到的钱也不是大头。
法庭上的交锋
2019年3月18日,保康县法院开庭。
庭审中,李梦月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不认可。他们认为黄某某主动开车、主动逼停、参与威胁,怎么能是从犯?
李梦月没有争辩,而是拿出一份份证据,把案发前谁联系谁、谁先提议、谁安排分工、谁最后分配赃款,一条条理清楚。她告诉法庭,在刑法里,区分主从犯不看谁做了哪个具体动作,而看在整个犯罪中谁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黄某某显然不是。
同时,她也提到:黄某某被抓后,从第一次审讯到庭审,始终如实交代,没有翻供;而且,他已经让家人凑了5600元,全额退给了被害人张某。
最后,法院虽然没有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了黄某某“如实供述”和“全部退赔”这两个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6000元。
从2018年7月5日被抓那天算起,到2019年5月4日,刑期刚好结束。
为什么这个结果很重要?
可能有人会说,十个月也不算短啊。但要知道,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就是六个月。黄某某是跨省作案、有预谋、有假牌照、有同伙,这种情况能压到十个月,并且罚金只判了6000元,已经是个不错的结果。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给黄某某的教训足够深,但又没让他付出过高的代价。他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里回归社会,重新开始。
而这一切,离不开李梦月对案件的细致梳理——她没有盯着那些看似“铁板钉钉”的事实叹气,而是从证据链里找到了“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全额退赔”这几个关键支点,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的最大空间。
不是每个案子都能惊天动地
黄某某案只是李梦月执业多年来遇到的几百个案子当中的一个。没有涉黑涉恶那样的大场面,也没有婚姻家事里的情感纠葛,它就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普通,不意味着不重要。
对一个律师来说,这是几百个案子中的一个;但对黄某某和他家人来说,这十个月的差别,可能就是一年和将近一年的区别,是错过孩子一个学期还是一个暑假的区别。
李梦月说过一句话:以专业能力为刃,以法律良知为尺。
这句话放在黄某某案里,就是她没有因为案子“事实清楚”就走过场,而是认认真真去翻每一份笔录、每一张收条、每一次讯问记录。然后,在法庭上,把那些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一条一条摆出来。
真正的专业,从来不是把小事变复杂,而是在复杂的案子里,找到那个最简单、也最有用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