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是基本的工作内容之一。这既是维护在押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刑辩律师的工作职责。随着法治的进步,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已经能够获得保障,但是随着新冠疫情的到来,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又有困难了,甚至很多时候律师长时间见不到在押当事人,导致刑事辩护工作的效率降低。其实,在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这个基本前提之下,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没有现在这种窘境。
因为疫情原因律师会见不能现场进行,这便使得视频设备成了律师与在押的当事人见面的必需品。看守所的视频端口一端连接在看守所内部,另一端连接在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所以律师要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就必须通过公、检、法等办案部门的视频端口。
这下问题来了,公、检、法等办案部门的视频端口使用的频率及人员均不是律师能够掌握的,律师作为设备的“借用人员”要在不妨碍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正常使用视频端口才行,在实践操作当中,这时候律师的会见权其实是遇到障碍的,很多时候会见请求会不能够得到允许,理由是办案单位正在使用或者是已经预约使用了,甚至还有的拒绝理由是本单位没有视频端口,要向有视频端口的单位借用(让律师去协调有视频端口的单位借用难度可想而知)。
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端口之外,看守所的端口也有问题。看守所的端口接受外面多家部门的视频信号,一旦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其他律师正在使用视频端口,那只好等待视频端口能够安排上才能会见了,这非常麻烦,时间上变数很大。
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其实和疫情之下有关部门对于视频设备的配置不足有直接的关系。一件视频设备,多家单位、多名律师、多起案件抢着用,这样的情况怎么可能不导致提审、会见、远程视频开庭等工作的效率低下。
现在的视频设备早就多样化了,能够安装的视频软件很多,只要看守所提供多部手机,与申请会见律师的设备终端(最常见是手机)进行连接,就能够会见了。为了会见安全,可以专门指定一块地方(露天的都行)让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这种方案既简单又容易操作,完全可行。
其实,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技术上完全能够解决,就看有关部门重不重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