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自序中他指出的王朝症结在于用道德代替法律,依然让我思考颇多。对相关知识了解并不多,因此下面的讨论会有许多不周全的地方,若有想法,欢迎留言交流。
本文试图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即为君主专制与法治并存的可能性。法律要得到实现,它要求民众将部分自由让度,以换取生命、自由与财产的保证,而这种交换能够得到实现还依赖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君主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在帝王手中,且这种权力是没有约束的,违背法律的代价对于帝王而言是不存在的。若要实现君主专制的法治,那么这种法治必定是不全面的,它首先开脱了帝王,且帝王权力的行使也很容易就打破法治的局面,帝王的命令仿佛是法律牢笼外的救世主,也可以是害世主,总之,只要存在帝王权力不受限制,那么法律中所要求的“得”“失”平衡就不会成为定律,条文的可靠性丧失也使其效力丧失。
本文试图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为中央集权与法治并存的可能性。由上述讨论可得出,若要在国家之内保证法律的效力,那就不能存在第三方的权力超脱法律的限制,也就是作为集权者的中央政府,也需被条文限制,同时应该有相关的机构作为强大的力量对其实现相关的惩治。此外,为了避免条文被权力者操控,立法权也应独立于权力者。
本文试图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封建王朝中的道德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