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宣判后,该案承办法官刘砺兵就案件定罪量刑等问题一一释疑。
一、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交通肇事罪属结果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需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等后果。本案中,人身损害方面造成一人轻伤,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财产损害方面,虽造成经济损失32万余元,但案发后已全额赔偿,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二、为何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出现。客观上,需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具体到本案,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驾驶执照,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其次,二被告人无饮酒、吸毒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第三,事发地点及时间是经过选择的,事发时该路段车流较少。综上,二被告人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态度。从客观行为来看,两车竞速过程中并无其他车辆或行人经过,现场围观人员则聚集在隧道中间位置,与肇事现场有一定距离。最终的事故结果也仅导致车上一人轻伤。从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实际后果来看,本案在客观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三、为何未认定唐某自首?
事发后,于某拨打电话报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但在陈述经过时,二人均仅承认各自超速驾驶行为,未陈述追逐竞驶行为,导致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当即作出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次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依法立案侦查,本案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认定自首。唐某在民警通知其时手机关机,民警到医院对被害人取证时遇到唐某,依法将其传唤归案。故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未认定自首。
四、为何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依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本案受理时,即属此种情况。
五、“东坝飙车案”与“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差异巨大?
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刘砺兵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