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得知父亲张三生前拥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后,不但提出了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求,还要求继承张三在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管理公司依法享受股权的相关权益,此要求是否符合我国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相关规定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论:
张某某依法可以继承其父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前提是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继承权作出禁止性约定。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
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此约定,如果章程约定了继承人只能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收益,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请求继承股东资格时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只有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权加以限制时继承人方拥有该项权利。此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提醒各位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要因传统观念而对此选择回避,一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特别提醒: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体现了股东之间的资合性,因此无此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