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一,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司法豁免
第三,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四,对外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限制:必须委托我国律师、外国律师只能担任诉讼参加人(有条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担任(以个人名义)、可以授权驻华使领馆官员代理(以外交代表的身份)
第五,对外国人出具的受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第六,对诉讼语言文字的限制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一,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被告经常居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第二,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均定居在国外、在国外结婚并均定居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
第三,书面协议管辖: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
第四,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管辖原则
第五,专属管辖
第六,集中管辖
第七,平行诉讼和一事在诉
司法协助(涉外)
第一,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对等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文字、适用程序
第二、域外文书送达:国际条约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诉讼代理人或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途径、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途径、邮寄途径、传真电邮等途径、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公告
第三,《海牙送达公约》
第四,域外调查取证代为取证、使领馆取证、特派员取证(我国不容许)、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取证(我国不容许)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申请人: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
第二,受理法院: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第三,程序性规定
第四,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一般)
第五,离婚判决与执行的条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