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自由”?

        最近收看罗翔教授在中南大学的一场演讲,其中谈到“自由”这一词语,从讲话中感受到罗教授很认同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概念。上网搜了一下两个概念的文章发现哲学界对自由的不同讨论和多种事例的讲解。想到世界各国不同意识形态的现状,我认为有必要针对“自由”这个词语谈谈我的看法。

        我同意一个观点,那就是自由的本质是对不自由的否定。我本人无法给出自由的定义,因为对享受自由的权利以及对自由的认识与自身的人生经历直接相关。我曾说过每一个人在做出决定前有无数选择,这些选择只有两类,那就是正确的和错误的选择,评价这一决定的对错往往通过经历之后才能评判。因此在评判决定的对错并得到结论之后对错误的决定是否延续的态度是关键(这也是培养反思能力的路径)。针对以上所述,我可以给自由这个词语设一个底限,那就是有道德羞耻感和畏惧法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脱离了以上两个底限的自由就是罪恶的自由。如果不坚守这两个底限,我相信大同世界的有序建立且完善后的不久的未来就会因不同的自由需求而土崩瓦解。这一现象符合物理学界提出的熵增、熵减理论。

        道德羞耻感就是对他人施以言行时产生的同理心和自我自洽控制能力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伤害他人利益的愿望控制。道德羞耻感的培养与社会氛围、家庭以及个人相关。政府提供道德理念宣传、事例提供及建立道德约束机制;家庭提供道德培养与道德指引;个人通过自身经历进行反思来总结个人修为。如果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功亏一篑。在以上三个环节中,政府的作用是重点,道德约束机制的建立是关键,解决办法就是依据个人累积类似错误言行的次数进行警告、罚款,对屡犯之人采取羞辱制度,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构。最终不可挽救之人将会被消灭。

        法律保障的自由是不被侵犯的自由。不被侵犯的自由一定是针对那些有道德羞耻感以及畏惧法律的人群来说的,其他人群不必考虑在内。多年前观赏一部美国剧集,在尾声部分有一个律师说过一句话:“当你感到不自由的时候,你才是最安全的。”这一观点我一直推崇至今。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每个人的思想可以自由驰骋,但要为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承担责任。法律是对那些突破道德底限对受害人造成实际伤害的强制惩罚措施,对于那些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但已成为隐患的言行,我认为可以将这样的言行责任人纳入对个人的羞辱制度中并且认定为法律规定范畴。只有这样才会强迫那些没有道德观和藐视法律的人群正视自身利益受损的现状,从而使其从主观上愿意改变自己的言行,经过当事人被动改变的次数叠加达到主动自发地去完成言行的效果。虽然我知道通过自主到自发主动改变的人的数量不多,但这是挽救下禀之人的唯一办法。

        为了未来大同世界的长治久安,消灭那些不思改变、经过拯救依然灵性低下的人将是长期的工作。其实这样做的理由很简单,试想两个灵性低下的人生活在一起,经过一代又一代的繁衍将会给这个世界带来多少灵性低下的人?因为我始终认为一个有道德指引的家庭氛围是培养一个优秀孩子的基础。

      享受自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是选择原地踏步执守旧有标准的自由还是选择灵性成长的自由也是每个人的权利。但选择人的权利由我说了算,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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