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找到了丢失的孩子,本应是很高兴的事情。然而孩子的选择却成了亲生父母的痛。
先来看看下面的三种选择:
杨家鑫:一直与养父母在一起,从没回过四川老家,并拉黑了亲生母亲。
孙卓:称不会留在亲生父母身边,暂时先陪亲生父母回家团聚。
符建涛:与亲生母亲双向奔赴,愿陪妈妈漫步夕阳下。
我们都希望能看到被拐孩童如符建涛一样,能选择与亲生父母一起生活,然而,现实是很多被拐的孩子选择了和“养父母”一起。可笑吧,本来以为是想打击人贩子,却无形之中鼓励了人贩子。
人贩子看到估计要高兴了:我做对了啊,我给那些孩子找到了好家庭啊,你看,即使认亲后,他们都不愿意回亲生父母身边!以后我得再多找些孩子,我要做好事嘛!
买了孩子的人该高兴了:哈哈,被发现后,我只要卖惨,我只要说出我对孩子很好。我只要能拿捏住这个养大的孩子,他的亲生父母也不敢对我怎样!我养大的孩子也会给我养老送终。
想买孩子的人也高兴了:哦,原来惩罚没那么严重啊,我也想要个孩子。
有个博主说的很对啊,他说:让亲情的归亲情,让法律的归法律。
心怀鬼胎的人还在嚣张,他们一步步地试探普通人的底线。只有严惩,只有买卖同罪,才能打消买家的念头,才能让人贩子有所顾忌。
这世上还有很多的家庭在悲伤,因为他们的孩子丢失了。去抖音听听那些人的心声,你的眼泪会不自觉地流出。这世上苦痛那么多,每一种都让人撕心裂肺。
国家必须拿出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不能再让人贩子继续开心了,不能再让买家心存侥幸了。对于主动上报的“养父母”可从轻处罚,对于那些冥顽不灵的买家建议严惩。为什么人贩子还是那么猖狂?那是因为处罚不够啊,不是吗???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