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们普通人来说,城与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种种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权益上。从基本公共服务上来说,你作为城里人和乡里人,你能享受到的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卫生、商业、交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不一样的,这个毋庸多言。本文主要想说下,对于“进城”的朋友们来说,你的基本权益如何保障。
从基本权益上说,城与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和户籍制度的区别上。我们先说户籍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公民是可以在国内自由迁徙的。甚至我看过的一篇文章说,在最早的宪法中曾经写有,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8年1月,我国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下,城市承载不了那么多的人口。1978年后,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大量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人们,户口在农村,常住地在城市,成为了所谓的“农民工”,子女教育、个人就医、父母养老都成为问题。
2022年,我国提出,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这其实就是说,只要你愿意,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都可以直接落户了。而即便是杭州、成都、西安这样的城市,前几年也先后掀起几轮“抢人”大潮。就在昨天,“网红”城市再次调整落户政策,大专即可落户。后续,全国各大城市新一轮抢人大战,很可能就在路上。毕竟增量人口没有了,大家只能卷着去抢存量。未来,抢人是常态,控人是意外。所以户籍制度上的区别,只要你愿意,随时可以消除。
但是财产权上的区别可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农民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现在很多人说,不愿意从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主要就是因为担心相应的权益灭失,而给自己造成损失。我们逐一分析。
先说承包经营权。1978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年国家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奠定了政策基础。2013年,国家要求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初步构想。所以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牵涉的权益其实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
农村集体土地,不管是农用地还是宅基地、建设用地,都是全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进城与否关系不大。承包权,国家推的是一轮承包15年、二轮延包30年。第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到期时间是在2027或者2028年。而且现在国家又提出了,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2057年前,承包权都相对稳定。
经营权来说,由于承包到户的土地,可以自己种,也可以发包或出租给别人种。由于“小农户”式的种地不挣钱,进城以后的农民朋友,大多数是选择将土地出租给大户、公司等,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不能撂荒,租期超过20年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等。现在,地方政府一般会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模板。如果涉及到相应权益保护,可请求政府协助或者询问专业律师。
其实现在反而是对于城里人来说,时常向往着在农村有一片地,自己种、自己吃,偶尔过过田园牧歌生活。所以大城市近郊的农用地,是有相应的需求的。
再说宅基地使用权。很多农民朋友误认为宅基地就是自己家的,但其实我国土地制度是公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没有自己家的。你所拥有的,是你从集体所分配到的那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在那块宅基地上所盖的房子的所有权。
当然,我国法律又规定了“房地一体”原则,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
这么看着有点绕,其实你只需要记住,宅基地是集体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是你家的就行了。当你进城后,地还是集体的,你的房子还是你的,没有变化。
值得关注的是宅基地的退出,也就是说当你彻底放弃农业户籍,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时,按照目前的政策,是自愿有偿退出的。也就是说,你可以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退回给集体,并获得一定的补偿。原文如下:“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要不要退回宅基地使用权,这个看每个人的情况而定。退回宅基地使用权能获得多少补偿,这个看各地的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现在的政策是农民只能将宅基地退回给集体,并在集体内部流转,所以即便是地理位置、环境非常好的地,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也并没有太大的流通价值,也就是卖不上价。但是,没人能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一天,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卖给城里人了,那大城市近郊的宅基地将值不少钱。
目前,国家也在推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这是对农民权益的切实保护,大家可以多关注一下。
再说说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集体成员基于集体成员资格所享有的请求集体组织向自己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这个集体成员资格,来自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层面,大约是从2017年前后开展这项改革,各地情况可能不一样。改革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成立经济合作社,一种是从经济合作社整体改建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不管是那种,改革完成后,都会完成成员登记,并对成员颁发证书。也就是说,你是不是这个集体的成员,最简单就是看集体有没有给你颁发成员证书。另外,改革还会确认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这些集体资产会衍生出相应的收益,一般大家最关注的就是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还有集体每年给成员的分红等。
进城本身,不影响你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但如果因为进城,你放弃了农业户籍,并放弃了集体成员身份,那你的收益分配权就没有了。这个也是要分情况看,如果你所在的集体,没什么资产,没有什么发展潜力,那相应的未来的收益分配权也没什么想象空间。
最后说说权益继承的事。其实很多农民朋友进城打工几十年,自己的农业户籍一直保留,所以相应的权益一直保留,但是他们的子女大多不想重回农村,也转为了城市户口。随着时间流逝,本文所说到的三种权益继承的事,现在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
承包经营权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就是说只要农业户籍这个户口本里还有人,就不用担心。但是如果户口本里没人了,那承包经营权也就没有了。毕竟,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才有的。
宅基地上的房子,因为属于个人所有,是可以继承的。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没有了,宅基地将不能被继承。
集体收益分配权来说,如果只是涉及到财产权,那肯定是可以继承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个集体成员的身份能否继承,各地规定不一致。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在研究制定中,最高的上位依据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明朗。
一直以来,有人认为农民因为没有合理的财产权变现渠道,所以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工业化浪潮中,并没有享受到土地、房产增值的红利。像重庆等地的“地票”制度,算是一个不错的探索。但是全国来说,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同地同权”等为代表的改革,尚在探索中,需要历史耐心。
总的来说,国家是希望农民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进可退。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朋友来说,如果没有什么特别着急的理由,可以等等看国家的政策。而如果想有相应的动作,最好是找熟悉政策的朋友或者律师之类的,做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