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继承人,你的遗产或将归公家所有!

前不久看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则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觉得很有现实意义,对于不久以后的中国社会,这样的案例或许会越来越多。

主要案情如下:

赵女士因病离世,她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于她去世,即赵女士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没有订立遗嘱。随后有 9 位无继承权的旁系亲属要求继承遗产,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院根据 9 位亲属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将 110 万现金酌情分给他们,而名下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

随着社会的进步,像赵女士这样的单身不婚不育的可能会逐步增加,而且出生在八零九零年代的,基本属于独生子女,如果他们选择不婚不育,法定继承人只有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来讲,等到他们离世时,这些人基本在他们前面离世了,他们真正是这个世界上的孤家寡人,如果没有特别安排,遗产就收归公有,也就是国家或集体所有。

既然财产没有可继承的人,被收归公有的后继续服务于公益事业,也未偿不可。但若想让自己生前努力获得的财富用得更有价值,更符合自己的期望,不妨提前做些准备,比如立下遗嘱,成立基金会等还予以规划,让自己的意愿在离世后也能得以实现。同时,对于生前的生活保障,也可以提前预防一些意外发生,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

1.订立遗嘱:依据《民法典》,遗嘱是个人处分财产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这类人群可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清晰指定财产继承人。继承人范围既可以是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亲属,也可以是挚友,甚至可以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以自书遗嘱为例,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注明日期并签字,以保障遗嘱内容的清晰与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保障晚年生活质量与财产合理分配的有效途径。非传统家庭模式选择者可与愿意照料自己晚年生活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在生前由对方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而在自己去世后,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比如,与专业养老机构签订协议,以房产等资产作为交换,获取优质养老服务,实现养老与财产分配的双赢。

3.设立信托:若个人资产较为丰厚,设立信托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将资产委托给专业信托机构,按照自身意愿进行管理与分配。可指定信托资金用于自身养老开销,去世后剩余部分依照约定分配给特定受益人。例如,将部分资金设立信托,用于支付未来医疗、生活费用,去世后剩余资金捐赠给特定科研项目,为社会贡献力量。

其实不管是有无法定继承人,将个人财产提前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都有必要。人生明天与意外哪个先到是不确定的,有备总无妨!

最近关于大S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就闹得沸沸扬扬。最初传出她有遗嘱,把财产都留给母亲,也说做了财产信托管理,75%资产为子女所有,昨天网上再度传出消息,称已经有了明确的分配结果,其丈夫具俊晔和一对子女共同继承,按照三分之一比例,具俊晔将分走合计7000多万人民币遗产份额。

因信息不全,不知这2亿多遗产是否为大S全部财产,但按照台湾法律,如无遗嘱,具俊晔作为其合法配偶,确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按照大S生前的孝顺行为,如果依她的意愿,肯定要为母亲做一些打算,但因为没有遗嘱,母亲也就无法享有继承权。

所以,生前对个人财产做一些规划和安排,不仅能让当下生活更安心,也能让身后财产按自己的意愿继续发挥价值。也算是两全其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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