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不能包治百病
据新华社报道,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等情节恶劣的,应负刑事责任。(新华网10月13日报道)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件频繁发生,特别是部分涉案未成年人主观的恶意、残忍的手段令人心悸。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了社会正义的“软肋”,法律对小恶魔的无可奈何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如今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诉求终于得到回应,法律空白部分得以补充,小恶魔作恶终于将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但在公众情绪高涨之时,我们仍须知这样的调整并不是一劳永逸,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更不能单寄希望于重刑主义。
法学者罗翔曾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在许多情况下,“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是对儿童的关爱,但它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不仅能达到安抚补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目的,还可以平息公众的民愤,修补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但未成年人作为心智还未成熟的特殊群体,教育感化永远都该放在第一位,因此草案二的审稿有三个关键词: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个别下调,这正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对犯罪年龄和刑事责任的有效平衡,规避了“一刀切”的风险。
其次,纪录片《镜子》中说,孩子是家庭的一面镜子,而家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家长平时的一言一行会对孩子产生深刻影响,家长对孩子教育的缺失多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因而,家长在培养孩子法律意识的同时,更应该以身作则,让孩子感受善与爱、远离血腥暴力。而父母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子女伤害他人,就应该代其受过,承担赔偿责任,去年一则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新闻令整个社会惊愕,但男孩家属在诉讼中不但始终缺席,更未履行法律判决。那么,国家在关注犯罪未成年人时,同样需要健全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属的相关追责手段。
社会在呼吁通过刑法手段惩治犯罪未成年人的同时,也不该忽略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盲目情绪催化下的重刑主义,只会让更多原本可以“改邪归正”的孩子彻底走上一条不归路,对社会产生更加深远的危害。有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虽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案,却是短期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基础的方案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