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孝敬生养人的前提,是生养人对我们出于关爱和保护为我们付出了许多,我们感恩而回馈。
但也不排除有的生养人对子女没有爱心,甚至不保护子女的身心的健康安全。这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了,不能“愚孝”!
这方面,我先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三点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也就是说,当生养人非法拘禁子女;有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破坏子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儿童的情况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所有公民(包括子女)都可以拒绝执行,甚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当然,这些情况的发生,有可能是出于生养人的无知,有可能是出于生养人的自私,甚至不排除还有可能出于生养人的恶意!比如,当生养人让子女冒着身体或生命的危险,或者明知违法还指使子女去做某些事,子女都该拒绝执行,并耐心陈述理由。
如果是生养人无知的,子女应该谅解;如果是生养人无情、没有爱心的,子女则可以选择减少行孝的范围和力度;如果是生养人有恶意的,则应该首先保护自己身心的安全和健康,并向其他生养人或社会寻求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安全。
在二十四孝故事中,《孝感动天》讲舜的继母想加害他,他没有告诉父亲,而是继续向父亲尽孝;《卧冰求鲤》讲王祥的继母冬天想吃鲤鱼,他冒着冻着的风险去冰河里抓鱼。
其实,舜可以向父亲或其他相关可能的养育人寻求帮助(比如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等);对于可能伤害身体的事,王祥则可以拒绝执行,或在安全的范围内去执行。
以上文字摘自余源鹏《行孝——孝敬的十二种方式暨新时代孝道》一书论及#孝敬父母#孝道#孝顺父母#孝经的内容。
《潮州日报》2022年6月12日刊发文章:《一部提倡新时代孝道的佳作》——家庭道德教育读本《行孝》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