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的本质是教师无能的体现

近日,一则“武汉小学教师惩戒学生,用尺击打学生手心”的消息在网上热传。

事情已经调查清楚,涉事教师也受到了处理,但近一段时间关于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不时见诸新闻,做为人民教师的一员,我不禁要问,这究竟是怎么啦?老师和学生难到真的是天敌吗?

教育应该有惩罚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其中明确规定如确有必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那么可以怎样惩戒呢?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这三条明确规定对学生所犯较轻、较重和严重错误时可以采取的对应措施。

现在我国正在建设法制社会,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时,也要依法依规执教。

我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有了《规则》,所有对得上号的事都来“一刀切”,毕竟我们面对的是人,教育不可能是照章办事就能做好的。科学民主的管理,心与心的沟通,才是教育的真谛。

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惩戒,都不能是体罚。体罚是最“懒”的一种教育手段,它本质上是教育无能的体现。

让犯了错误的学生自已感到惭愧,进而产生改正错误的愿望和信心,这比老师的任何惩罚都有用。

当然,要达到这种效果不是想做就能做到的,需要老师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也需要更深厚的教育素养以及对学生发自内心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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