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款项的交付是争议焦点之一,借款人对款项是否交付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款项是通过网上转账的,一般提交转账明细、凭证即可,但如果是现金交付的,通常证据保存不足,尤其是大额现金的交付。
那么在诉讼中,如果涉及到现金交付,借款人应当如何举证?
涉及到现金转账的,通常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举证:
第一,资金来源,如果现金是从银行、信用社等取出的,或者是向他人筹集资金的,提交银行取款凭证、筹集证明,用以证明具有出借现金的能力;
第二,交付现金的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举证交付细节。开庭的时候,法官会问的,如果觉得前后不一致,存在明显瑕疵的,法官将不予采信。
第三,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第三人在场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
第四,收条、收款证明。写了收条、出具了证明更有说服力。
第五,双方的交易习惯。比如双方在此之前是否有交付现金的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原告主张借款是现金交付时,法官通常会综观案件情况来判断现金是否确已交付。
1-1 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不予支持。
在(2023)粤18民终5392号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2017年6月初向被上诉人提供500000元的现金,除了五年后补签的《借条》外,没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
上诉人主张前述款项是向其妹夫所借,再转借给被上诉人,但案涉借款金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家里存放500000元的现金,上诉人也并未提交其妹夫具有支付能力的凭据,故上诉人所提出的借款来源及交付方式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额不大的,双方采用现金交付存在合理性,但如果涉及现金金额太大,比如50万现金,则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本案中,出借人也没能证明其支付能力,故不予支持。
1-2 但是如果出借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其已完成举证责任。
在(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均明确了借款本金数额,创某书店也以借款合同载明的本金数额实际履行了部分利息,且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均经公证处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证明。
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并结合沈某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应认为沈某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其已向创某书店全额支付了双方争议的涉案1015.8726万元现金。创某公司虽主张1015.8726万元现金未实际交付,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对沈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双方借贷的本金应为7123.27万元。
因此在涉及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从多方面还原事实,搜集证据,以形成完整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从而赢得诉讼。
SUMMARY
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