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将一部分购房款由自己控制的公司(个人独资)以VIP服务费的方式收取,VIP服务费为新开楼盘的选房资格,一般低于100万收取,由该关联公司开具收据或者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户购房的时候从购房款中全额扣除,如未购房则全额退回。房开企业以扣减VIP服务费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关联公司收取的VIP服务费为宣传退广费。
2.账务处理风险:未按照收入准则全额确认收入,有减少收入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十四条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关联公司收取的VIP服务费没有定价权利,房开企业属于销售商品房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并且是时点履约,所以房开企业应该全额确认收入。
3.税务风险:房开企业有主观故意减少收入,从而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有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如关联公司是以推广房开企业商品为由收取的服务费,则应开具推广费发票给房开企业,而不是开具发票给客户,有被调整收入的风险。如判定为实质上的关联企业,收取的VIP服务费认定为关联交易,有被按照公允交易调整收入的风险。
4.小结:在商业模式创新的今天,收入的方式变化多端,企业都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进行财税处理,不能用费用冲减收入,各种收入分解的方式来减少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