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灣天主教輔仁大學後,有幸拜讀了法學前輩的《法學,科學乎?藝術乎?》一文,整篇文章通過對法學的科學性及藝術性進行分析以探討法學到底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最終,前輩得出來的結論是“既是科學,亦是藝術。”晚輩雖然大體同意這一說法,但是認爲法學的藝術性比起其科學性更勝一籌。
根據文中所給的科學及藝術的差別,我對我的看法進行一下分析:首先,科學的動力是推理,藝術則是感覺或想象,我們可以將其解釋爲科學是理性推斷,而藝術則更崇尚感性。翻閱大部分法條,我們不難發現,在許多違法犯罪構成要件中都摻雜了對於實行人主觀要件的考量,這是一種以科學爲基礎的藝術性考量。其次,科學的目標在求真,而藝術則是求美,刑法中十分強調定罪和量刑,其他法律亦是如此,如何對違法犯罪之人正確的“定罪量刑”,才能達到最好的教育警戒目的,這更加是一門藝術。再次,科學的形態是抽象概念的構成,而藝術則是對具體事物的表達。從法律條文來看,的確是抽象概念的構成,但是法學需要研究的不應該僅僅侷限於抽象出來的法條,更應該着眼於對每一個案件的審查和判決,這就要求法學人擁有藝術般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理念,同樣的行爲在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境下發生,應予以不同的判決,避免審判一板一眼,讓法律毫無活力。法律一旦喪失活力,即會成爲死法,無法保證法的權威。最後,科學的方法是邏輯,藝術的方法是實踐。法學是一門社會性的學科,法律條文應該是社會實踐的結晶,雖然在審判時需要依靠邏輯的分析,但是缺乏實踐基礎的邏輯分析恐怕難以讓法條深得民心。
綜上所述,晚輩認爲:無論從立法的角度,還是從司法的角度、,甚至是行政的角度來看,法學都是一門科學的藝術昇華,只有讓法學的藝術性略高於科學性,才能夠保持法學的活性,才能讓法學真正成爲治國安邦穏民心之學!
2014年7月22日星期二
作於中國·台灣·新北·輔仁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