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优先权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外国优先权的含义:为了对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方便,《巴黎公约》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国际优先权,即一个成员国国民在第一个成员国第一次就发明、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或就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第二个成员国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的,以其在第一个成员国的申请日作为申请日。我国《专利法》第29条根据《巴黎公约》的要求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第十一章第四节所述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权的人。同时,该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的。

其次,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再先外国申请必须是正规申请。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只要该国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就该申请确定了申请日,即使日后该申请被撤回、放弃或驳回,申请人也依然可以在我国享有优先权。

最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申请人就同一主题提出的第一个申请。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优先权与宽限期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发生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的那一天并不是申请日,而享有外国优先权意味着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这样,判断该申请在中国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只能以外国优先权日为准。从外国的首次申请日到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这段时间内,即使有他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通过公开出版、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也不能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或影响其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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