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的选择

    历史上,苏格拉底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以民主的方式宣判死刑的事件使人铭记。而这个故事最具张力的一幕,莫过于当苏格拉底明明有机会逃走,却明确选择拒绝,这种坦然赴死的态度当然令人叹服。

    但是,从任何角度看,雅典陪审团判处苏格拉底死刑都极不正义。从后世研究的方面,苏格拉底绝对并没有犯下不敬神明以及其他种种被指控的的罪行,他也一直相信自己没有犯任何罪,也就是说,陪审团是进行了严重的错判,这种错判的后果则是无法挽回的生命,而既然苏格拉底确信自己无罪,他当然会认识到自己在被冤枉。那么,在知道自己首先被不公正对待的前提下,苏格拉底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选择?

    在与朋友格黎东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对此做出了解释:他首先强调依靠持续性的正义行为所维持的“为道义所改善”,“为不义所毁坏”的人的部分比肉体更加高贵和更值得追求。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做不正当的事都仍然是不正当、不义的事,而既然在雅典城邦的系统之内违背雅典的正常审判流程给予的裁决是不正当的行为——不论这种裁决正义与否——这种行为便作为不义毁坏了他比肉体本身更看重的人的部分,因而绝不能选择。根本上,苏格拉底似乎秉持了某种绝对的正义观念,在他看来,绝不能以恶制恶,他所遭遇的事的正义与否,与他仍然坚持保证自己行为的正义之选择无关,这似乎与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有所类似。

    然而,到底能否脱离情境去谈绝对正义?必须充分地考虑这一点。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包含不能说谎这一条,于是人们就曾经设想过这样一个例子:假如奉行康德的道德指令的人在二战纳粹德国期间保护了一群犹太人,而登门搜查的盖世太保问该人是否窝藏了犹太人,此人应该如何回答?如果在这时仍然奉行绝对道德律令的要求告诉纳粹犹太人的位置就显得非常不妥了。分析产生不妥情绪的原因,则或许在于人们在判断中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反对纳粹更大的邪恶的道德价值要远远大于恪守不说谎的成规。

    又比如设定另一组思想实验,假设一个人可以选择杀死一个大体育场内的十万人,或者选择杀死这个大体育场馆内的一个人,这个人又该如何选择?更为合理的选择恐怕仍然是杀死那一个人,因为虽然两个选择都因为杀害无辜而决不道德和正义,然而第一个选择难以避免所有人全军覆没的结局,第二个选择却能够让剩下的99,999人活下来,被杀死的那个人则在另一个选择里也本来是要死的。

    以上两个思想实验带给人的启发是,在生活中以及易于想到的例子里,大部分的选择并非简单的正义与不正义——或许局限在个人视角有这样的选择,但从宏观上几乎绝无可能。而是不同的善之间的冲突、不同的恶之间的冲突,人们难以单纯从善恶的角度进行决策,因而绝对的道德律令在许多现实应用场合都将难以实践。进一步的,面对选择带来的不同的善、不同的恶,人们的选择可能更应在大善和小善中选择大善,在大恶和小恶中选择小恶,不论个人是通过何种方法去判断善或恶的大小。

    从这个结论出发,如果将视角拉大,同时考虑苏格拉底以及宣判他死刑的雅典城邦,审判事件便成为了典型的不义与不义之间的冲突:如果雅典城邦做出了不义的行为,不也会损害雅典城邦的城邦精神本身,让雅典全体面临耻辱与罪恶吗?既然如此,苏格拉底面临的则无非是选择让城邦完成不义,还是通过自己逃避制裁的不义行为让城邦的不义难以付诸实践,而从某种程度上捍卫了城邦的正义,至此,事情就远不是苏格拉底的绝对正义理论所能解决的了。(苏格拉底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曾经遇到过和他的祖师爷相似的情况,因为其曾经称赞过一位僭主,随时有被雅典公民审判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便当机立断的离开了雅典,并且说自己跑了的原因是:不能让雅典人犯第二次错误,这在该段的讨论中是很有意思也很有价值的案例)

    苏格拉底为自己选择做解释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与雅典法律所建立的隐性契约。在苏格拉底看来,雅典公民的方方面面都受法律庇护,而由于雅典本身实行的民主制,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法律提出异议,离开雅典则也同样是个人的自由。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民选择留在雅典并且不对雅典法律提出异议,公民也就相当于接受了法律本身。这种接受由此便应该是绝对的,如果法律对自己有利所接受,对自己不利就背叛,这显然在道德上并不正当。同样的,如果这种对法律的态度广泛存在,法律就没有根基,雅典这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也就当然被破坏了,因而从公民责任的角度服膺于法律也应该是神圣的任务。

      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法律的有利或不利并不能完全同苏格拉底所遭遇的情况等同。因为苏格拉底所遭遇的更多是正义问题,是他本身到底有没有犯罪的裁判问题,而不是利益问题,只不过这个正义问题的最终结果是他自己牺牲生命的自身利益。结果与利益相关绝不能等同于本身是利益事件,那么,既然本身是正义事件,既然是法律带来了不正义的后果,就应该思考:公民个人有没有权利对不正义的法律或者不正义的判罚进行反抗和抵制?也许我们能够认为,这种抵制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必要、甚至是公民荣誉的使命,因为公民最神圣的使命不在于遵守既有规则,而在于让城邦本身更加正义与美好;公民服从的不是形式上的法,而是实质上的正义标准。上世纪的美国社会曾经大规模爆发过民权运动,许多个少数族群领袖带头抵抗当时的民族歧视法律,当今社会上却普遍并不会认为这群人应该被受到谴责,反而将其视为英雄,其本质原因就在于此。既然认为公民有反抗恶法或者恶的法律实行的权利,苏格拉底便当然享有去反抗不正义的判罚的权利。

      有些人可能还会从不良后果的角度进行二次辩驳,表明虽然法律可能会产生错误的决断,可如果人们可以因为法律错误的决断而攻击和否定法律,这会让稳定的法律体系本身陷入摇摆,失去威信。不过,这种考虑并不符合实际,在广泛的社会实践中,相比于恶法被抵抗而避免实行,当法律冤枉了一个人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其本身却是无辜的,这种事件对法律威信的伤害更加严重,相反,如果人们真的能够逃脱恶法和不正当的法的制裁,个人既避免了被不法侵害,法律也保全了它的正义的尊严。

      最后一个关于这个讨论对象的问题在于正义如何决断:就算我们认为如果事实上个人真的被冤枉,他有一切逃避惩罚的资格。但是个人怎样判断其是否无辜呢?正义的标准并不一致,劫匪的世界观里自己所做的行为甚至可能是道德正确的行为。如果将判断正义和冤枉与否的标准完全交给个人,司法系统不就乱套了吗?不过,这一争论针对苏格拉底事件并不足以产生质疑,因为在这一事件中,事实十分清楚。法律对于违法的行为应该有清晰的界定,如果当事人并没有触犯法条的规定而被认为犯了该法,这种意义上的冤枉应该很容易判别,而苏格拉底所遭遇的就是这样。(如果是法律本身不正义,判断就需要交给时间来进行了)

    所以,经过系统的论证。苏格拉底论证自己为何要赴死的理由的两个核心好像都可以被推翻,尽管某些论据具有时代性,某些我所提到的理念直到近代才逐渐被发展出来,这些推翻观点在直觉和理性上的合理性仍然比较充足。现在的关键是,就算我们站在推翻苏格拉底所有理由的基础上,我们能否理解苏格拉底的选择呢?

    我想当然是可以的。因为我们还差一个重要的因素没有考虑:殉道精神。

    我们可以还原一下苏格拉底的心路历程,在长久的人生经历中,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作为“灵魂的助产士”或者“牛氓”对整个城邦起着毫无疑问的积极影响。而他却被逮捕,被指责成败坏青年和不敬神的人,从任何方面,他是绝不能接受这些指控的,因为他以往所做的事都符合他自己对于正义的信念,都在他看来对城邦极有价值。如果面对指控服软屈服、摇尾乞怜,固然可以求得一生,但是他就不仅让自己背离了自己的信念,而且也将让任何人都不再相信他的信念。此后,苏格拉底将只是一位审判上的失败者,一位承认了自己的罪过的人,一个道德败坏侥幸求生的老头。苏格拉底在与朋友解释时反复强调,相比肉身,他无疑更加看重也更在意人的超越肉身的一面。因此,他可以断然放弃他的肉身,因此,他不仅不能接受这些指控,反而还要雄辩滔滔地诘问审判者,哪怕这会让审判者们火冒三丈,哪怕这注定了他死刑的结局,但是,诘问就意味着他并不屈服,就意味着他仍然信仰他所信仰的一切。就此,我们可以再次理解苏格拉底所讲的:是听从专业的人的指导还是听从乌合之众的叫嚷的例子,对于苏格拉底而言,求生的欲望恐怕就是那些乌合之众,而自己所信任的正义则是唯一具有指导作用的导师。

      从殉道精神上,就更容易理解苏格拉底最终为什么选择赴死了。从他的那完全逆反陪审团情绪的辩解开始,他就亲手将自己引导进了坟墓,他就已经决定自己所要的究竟为何:他要的是自己所带来的挑战与冲击能够永远被人记忆,永远以发挥价值的形式流传下去,他要的是他的思想而不是形式存留。当他能够拒绝生的诱惑,无畏地举起毒药一饮而下,他就是在以自己生命的坦然印证自己生命的选择与生命所行道路的崇高与价值,就是在背负民主制和雅典城邦的罪恶。而他的死又反过来成为最强烈的对不公正的反抗,最极致的对雅典乃至对全人类的牛氓的叮咬,横跨千年岁月,直到今天仍然以其悲剧、震撼和超越精神而熠熠生辉。在这个角度,许许多多其他殉道者,如耶稣,其殉道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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