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苏苏州某大型造纸制造型企业因生产季节性较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劳动者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2.8小时。该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劳动者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然而,2007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都多,该企业劳动者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劳动者王某以工作时间总数超过1200小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结果该企业人事部门的答复是,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劳动者不得休息,因为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王某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保障其相应休假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属实后,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保障职工最基本的休息权利,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关联法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 职工,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分析:
本节案例中该企业人事部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是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一种误读。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度的第一、第二月份完成502.8小时的工作,然后安排到第三季度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的规定应视为是合法的,超过核定的总工时数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本节案例中,企业如果超过核定的工作时间,则需要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并依法支付加班费。
生产实践中,企业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有:其一,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员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其二,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其三,任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其四,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的目的。遵纪守法的企业,应当特别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谨慎管理和小心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发生。
实务指南:
企业如果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使用综合工时制度,会节省大量的加班费开支和人工成本。但是,企业在申请和操作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也因此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在处理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就工时制度与工会进行协商。工时制度作为劳动者的重要劳动事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在设计工时制度时,一方面要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和员工具体岗位的特征,节省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就相关事项与工会或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听取员工方的意见。
2、采取变通方式保障员工权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员工的法定权益。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及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实行该制度需要经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企业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应按$ 要求提交用工基本情况、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安排、工时计算周期、工会反馈意见等材料。
4、注意证据收集,防患于未然。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中,也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从预防风险的角度而言,企业要对劳动者的上班时间、考勤规范等实际执行情进行跟踪记录并反馈改进意见,同时也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