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笔记 - 个人

心智观念、信任与权力是比较重要的经济因素。它们深度地相互依存,且其重要性没有明显的次序之分。而对这些因素有两种解读:第一种,它们反映了个体角度的理性行为;第二种,它们反映了某种更大、更模糊意义上的、经由有选择性地演化过程而来的理性,(该演化过程比其他过程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产生。)

而心智结构:包含了社会规则、价值和道义经济。

    “规则”是人们承认且有时也会遵循的准则,涉及正常地、适当地或“道德”地控制自身的方式,而且这些准则是为社会所共享并由其他人非正式实施的。

    “价值”是更宽泛的概念,涉及好生活和好社会的构成问题,从原理上讲,更具体的、以情境为导向的规则可以从中被推断出来。

“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这个术语是由历史学家E. P. 汤普森创造的。后来,它被广泛地用来意指那些特别关注经济发展的规则,比如说,关于“什么经济行为在道义上是合适的”的观念。“文化”(culture)一词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规则和价值并不是随机贯穿于个体之中的,群体可能会发展出关于它们是什么的一致意见,进而就“如何看待这个世界”达成更为广泛的共识。许多通常称为“文化”的东西,并不必然涉及我所定义的“规则”:用筷子吃饭是一种“文化”,但却无关“道义”。“规则”的某个变化性使用,是指包括使用筷子在内的一定人群的日常实践,但大多数这样的实践最好是被描述为“习惯”,实用主义者认为“习惯”以某种方式管理着日常行为,它令行为者没有疑问,不以清晰界定的目标为行为导向。

对规则的充分讨论需要我们严肃地对待人们可能持有的某些观念——事情是怎样的、应该怎么做或必须怎么做的观念,这些观念替代、推翻或者至少是修改着那些原本可能是单单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一场甚嚣尘上的激烈争论是关于心智状态决定行为的重要程度。

在对待经济行动和结果中规则扮演着什么角色这个更实质性的问题上。实用主义的认识论(及其知识上的后继者,如“建构主义”)是简单的“手段与目的”模式,比如“自利特性”秉承了“个人的目的已被明确界定”的假设,因此理性的行为或者行动意味着需要找到最有效的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对此我颇有质疑,而我将在这些观点所倡议的“行动和问题解决”的进程中,去考察手段和目标的共同演化所包含的言外之意。

回到心智观念这个概念上,因为规则和价值是典型的心智观念,涉及个人对经济条件的意义和重要性的主观理解,它们在经济中确实很重要。

人们主观上相信规则的重要性,比如公平,高效率,并由此倾向于遵循并强制它们执行,使其免遭破坏。


为了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之间建立一个清晰的分工,帕森斯认为:

政治学将自身定位为在社会中使用强制性力量。

经济学是指手段对目的的理性适应。

社会学则涉及让社会得以整合在一起的终极价值的研究。对帕森斯来说,理解社会系统的关键在于,一个社会最一般的价值如何“在较低的层次上前后连续地整合在一起,如此以往,甚至可以在最草根的层次上阐明‘控制具体行动的规则’。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按照规则模式来调整的。

人们在经济和其他背景下对“什么是合适的行为”这一观点没有怀疑。

争论在于:首先,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援引这些观点,以更好地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其次,这种援引是否应该与理性选择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一致。

帕森斯认为政治学将自身定位为在社会中使用强制性力量,经济学是指手段对目的的理性适应,而社会学则涉及让社会得以整合在一起的终极价值的研究。对帕森斯来说,理解社会系统的关键在于,一个社会最一般的价值如何“在较低的层次上前后连续地整合在一起,如此以往,甚至可以在最草根的层次上阐明‘控制具体行动的规则’。此外,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按照规则模式来调整的”相比之下,经济学家历来抵制将规则和价值视作决定性力量。“许多人做事情时,会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正确的事情而去做,除非他们事先利用了道德推理的可塑性,调整他们自身利益以适应‘正确的’标准。除了少数圣人,我不认为道德上正确的知识在任何严肃的场景中对任何人而言都有促动性作用”。如果人们有超出成本和利益的理由去遵循规则,那么这些理由是什么呢?最直接地,尤其是埃尔斯特主张,规则主要是通过其对情绪的影响来实现约束的,“它们的维持靠的是,如果违背它们,一个人就会被尴尬、焦虑、罪业和羞耻的感觉所折磨。一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可能也会被积极的情绪所推进,比如义愤填膺”(1989b:99-100)。埃尔斯特继续说,社会规则“对大脑的控制,是因为它们能够触发强烈情绪”。有一种情绪——罪业感,说它是比其他情绪更重要的决定顺从的因素,“罪业感不仅是社会规则的支撑之一,而且是其终极支撑”(1999:145)。罪业感之所以非常强大,因为它是“由别人对你所做事情的轻蔑或厌恶与非难而引发的”(149)。这是一种“内在的,以互动为基础的情感”。罪业感的破坏性之所以非常大,在于它反映的是对人的不赞同,而不是对行为。比起坏人,而不单单是做了某种坏事的人”(151),而羞耻心则指向特定的行为。对羞耻心的反应是去“修复,不去做导致羞耻的坏事。此外,人们往往强烈要求忏悔,最好是针对被伤害过的人的忏悔”(153)。但在面对罪业感时,你的反应是,想隐藏、逃跑、避免被人看见;如果你不能逃跑,“自杀可能是唯一的解决办法”(153)。埃尔斯特指出,“普遍认为,罪业的焦灼感比羞耻的痛苦更强烈……因此,我们常常尽己所能来避免罪业……与避免羞耻相比,我们不那么容易通过自我欺骗来避免罪业”(154),这就是在行为规制中羞耻心不如罪业感重要的原因。

个人不仅容易对自己“首属的、小的、紧密群体”规则做出反应,而且对那些他们“不是其成员但渴望加入的群体”规则也容易做出反应。认为职业与社区存在某种一致性。

现代针对职业的研究也相应地指出了职业社会所创的伦理标准的通用性(Abbott,1983)。尽管这些标准比社会规则更为正式,但它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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