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文 于2018.06.29
财税[2018]70号第三条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退还比率的分子“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增值税额”与分母“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口径貌似一样,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那么到底差异在哪里?
且看财税[2018]70号摘要: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均正列举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个凭证注明的增值税,这三个正列举的增值税合计构成退还比率的分子;
那么退还比率的分母中“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又涵盖了哪些可抵扣的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有关规定已经写入2017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可见退还比率的分母“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口径比正列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的分子口径要大的多。
财税[2018]70号并非你想退的增值税期末留抵就给你退了,得看纳税人的行业是不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不是A级或者B?可以申请退多少?还须根据退还比率而定,这个退还比率的出现,估计考虑了增值税的上游进项来源多而杂,如果都给退税似乎有所顾虑,所以设置了比率公式;不但设置了退还比率,还设定了退还的额度,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总之,财税〔2018〕70号《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退还留抵税款税让人感觉“尤抱琵琶半遮面”,退的不够干脆、彻底,所幸还是有退还增值税留抵这回事了,客观上支持了一些行业的发展,让这些行业获得宝贵的资金,避免已交税的资金沉淀,助力行业的发展,可惜其他行业没能享受到如此优待,是否符合税收公平主义?但还是值得更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