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送彩礼一直是我国世代相传的习俗,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彩礼是吉祥物,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很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彩礼在很多地区却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天经地义。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纠纷问题往往是一件困扰基层法院的难题。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吧。
老家在河北的小苏,去年年底探亲休假回家,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小学代课女教师小李,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双方按照习俗定亲,建立了婚约关系,小李的父亲向男方家索要了彩礼十万元,后小苏又陆续为小李购置物品一万余元。休假结束后,小苏回到了单位,两人保持电话联系。三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而终止了恋爱关系。小苏于是向女方要求退回彩礼及其他费用共12万元。女方家认为,彩礼是小苏家赠送的,因此,不同意返还。
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结婚未成,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是否应当被返还?
下面我们就先说一说什么是彩礼,判断标准是什么?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彩礼的名目可谓是五花八门,只有准确界定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判断标准大致如下:
一、缔结婚约与否,是判断的关键
所谓婚约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多半是口头,像男女双方或者和父母一起吃个饭,口头确认下,极少有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相对比较正式的就是在结婚宴前办订婚宴的,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好确认男女双方是否有婚约。而婚约伴随着彩礼,彩礼的形式多种多样,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等等。
二、赠送财物被认定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实践中,彩礼的返还对主张方来说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本方亲友证言,通常不被法院采信。主张方如何证明自己赠送的财物为彩礼呢?主张方需要证明赠送财物的目的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因为只有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送财物才被认定为彩礼。如果仅仅是恋爱过程中双方为了博得对方好感而赠送的财物,则不能认定是彩礼。如何证明赠送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呢?证据非常重要!建议大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形式固定相关证据。
以上两点是判断是否为彩礼的一般标准。为什么一定要界定哪些财物是彩礼呢?因为,虽然彩礼是赠与之物,但在一定法定情节下是可以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条法律也标志着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结婚未成,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彩礼应当被返还。在本文案例中,小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小李十万元现金和一万余元物品,这现金和物品应当界定为彩礼,所以,三个月后两人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没有达成,小苏有权向小李索要彩礼,小李有返还彩礼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