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条件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注意:不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人员,也就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三)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不要求谋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四)不正当利益

1.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

2.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a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b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

【法条链接】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补充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事后受贿: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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