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于2022年5月17日冒用小孙的身份入职了一家企业,企业对此不知情。小周在2022年8月11日午休期间,去往餐厅路上,不小心在楼道摔伤。经过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并进行了工伤伤残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了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8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

企业发现小周提供虚假身份证的事实,以试用期提供虚假证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于2022年11月16日开除了小周。 如今,小周向企业索赔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他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小周冒用小孙身份信息入职存在主观故意,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虽有审核义务,但并非是专业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查劳动者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存在较大难度。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审核身份中存在过失的事实,则不能认定公司在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一事中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小周冒用他人名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以欺诈手段,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若以“试用期提供虚假证件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关键在于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的录用条件、考核情况、通知公告等或者用人单位在招聘说明、规章制度、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此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雇。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状态,即使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用人单位也是从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因工伤认定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且冒用行为与发生工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可进行工伤认定。

小周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务中,社保机构常以无社保缴费记录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终由谁承担保险待遇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企业无需承担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由双方依据自身过错按比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大多数裁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50%比例承担。
本案中,小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并不影响其与企业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工伤认定,确认小周停工留薪期间为8个月,企业在其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无论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仍需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当前的司法裁判,小周因自身过错无法享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很可能只需承担50%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