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
增值税:
根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有相关优惠政策:财税〔2019〕20号和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间高息借款
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超额借款
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应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