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登记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其职能职责等应当由行政法去规范。按照民法的性质,这一条是不是属于民法的内容?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一、解读
《民法典》先规定了法人的登记事项以及变更的要求、登记的对抗效力,紧接着规定了对登记机关的要求。《民法典》第六十六条如是规定,对登记机关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相关信息提出了要求。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怎么公示?《民法典》要求是依法。至于依什么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给其他法律法规对其如何公示提供了依据。
其二,何时公示?《民法典》要求是及时,也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何时公示提供了依据和操作空间。
其三,公示什么?《民法典》要求是公示法人登记的相关信息,也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
二、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仅对法人如何进行登记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登记机关如何公示提出了要求。
三、启示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属于罕见的规定,它是对登记机关这一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它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与《民法典》的性质格格不入。当初在研读这一条时,总是认为这一条属于多余条款,或者不应该放在《民法典》中,删去也无妨。在《民法典》征求意见时,一度想建议把其删掉。后来还是遵照能留则留,最大可能保留的原则,没有提出删掉建议。当然,估计提出了也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