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怎么办(下)

书接上回,《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兑付商票怎么办(上)》。
案例2:线下诉讼追索能否代替线上追索?
后来我们又碰到一个案件,也是恒大出票给我方之后,我们就背书转让了,并且后续转让了七八手,现在持票人兑不到钱,起诉了我方当事人。

我们拿到对方案件证据,第一反应是看对方的提示付款日期,心想,如果对方提示付款日期过了,我们就胜券在握了。
结果,关键性的日期复印得很模糊,赶紧让法院把这份证据再传一次,看到清晰的证据那一刻,我们大失所望——
因为票据到期日是2021年8月24日,对方8月25号就提示付款了。我们没法像上一个案例一样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如法炮制”抗辩理由了。

有没有可能有其他的理由?最终还真被我们找到了。
细节是魔鬼,“魔鬼”依然在日期中。
对方在2021年12月起诉了我方,但是票据是2021年8月份就到期,也就是说对方在票据到期之后4个月起诉到法院,然后我们大约在2022年2月份收到了传票,通知7月份开庭,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纹丝不动,静侯7月份开庭。

为什么要等到7月份开庭?因为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
票据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为6个月。
如果持票人对前手追索必须要在拒付之后6个月追索。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对于恒大,对方有2年追索期限;但对于作为前手的我方当事人,对方只有6个月追索期。
案件的焦点是:对方是否超过6个月追索期?
你可能说,对方不是在4个月内就起诉追索了吗?没有超过6个月追索期啊。
对方起诉时的确没有超过6个月追索期,但是我们认为,起诉只是一种线下追索方式,如果只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索,不构成有效追索。
只要在开庭前,甚至只要在2022年2月底前,对方没有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上进行追索,我们认为即超过了6个月的追索期。
案件焦点的实质是,持票人在法定追索期内仅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线下行使拒付追索权,是否构成有效追索?
原告认为:
1、起诉时,未超过6个月追索期。
2、向法院起诉也是行使追索权的一种方式。
被告(我方)认为:
1、开庭时,已超过6个月追索期。
2、电子商业汇票只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
为什么向法院起诉也不属于票据的有效追索方式呢?
这是由于电子票据的特殊性。
我们认为,电子商业票据只能通过电子商业票据系统进行追索。
第一,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需在上面电子签章,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审核,故电子签名系电子商业汇票唯一合法有效的签章。
第二,若认可线下追索的效力,将产生系列后果。
首先,无实体票据流转,电子系统无法追索。
如果持票人通过线下追索,假如说我作为背书人败诉,我就会向恒大或其他前手去追索,但是我只有判决书,没有取得电子汇票,就没有办法在系统上追索前手。而如果你通过电子商票系统追索到我这里,我就持有电子汇票了,我就可以在系统上进行追索。
其次,法院判决和金融监管相冲突。
如果法院判决对方有追索权,但是电子系统上面他又没有追索权,这样你就导致法院的判决跟银行及银行电子系统相冲突,使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子商票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子商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
这有点像房产代持纠纷的处理,法院判决一般不会确权,否则可能会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相冲突,破坏房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所以,基于电子商票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不能以法院诉讼的方式代替线上追索。
同时,开庭时一个重要的细节,让对方几乎当场“缴械”。
开庭时,我直接问对方当事人:“请把你们的商业票据系统打开给我们看一下,告诉我们,你们能不能现在在系统上面向我方进行追索,如果能够追索我们就认了。”
对方直接回答:“我现在追索不了”。
我接着追问:“为什么不能追索?”
对方回答也很干脆:“我们这个票据过期了追索不了。”
对方自己当庭承认,在系统上确实追索不了我方。
于是,我们心里更有底了。
对方未在法定的6个月追索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我方追索,丧失对我方的票据追索权。
果真,庭后没多久,我们就收到了一份“礼物”——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方撤诉了。
小结一下:
电子商票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期限:6个月。
追索方式:电子商票系统

二、持票人如何向开发商追索?
前面谈的问题是:我们把电子票据转出去了被人追索怎么办?
现在还有一种情况,票"烂“在手上怎么办?
案例3:主张票据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有一系列案件,我方作为工程建设公司,没能将商票转出去,我们向开发商,也是出票人,是主张票据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主张票据纠纷有不少好处:
一是举证责任轻。
哪怕工程有没有竣工,没有结算,根据票据无因性,你出了票,我就可以向你要钱。
二是可以合并主张。
有时开发商给建设公司出具了几张商票,分别是几个工程项目的进度款,如果每项工程分别打个建工官司,则很繁琐。
而如果几张票据的出票人相同,我们就可以在一个票据纠纷中合并审理几张票据。
但是票据纠纷又存在一个弊端——
没办法作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两相权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工程建设公司而言更重要。
至于能否合并诉讼的问题,先尝试将多个项目写在一份起诉状中,并和立案庭沟通,还真给立上了。
我们甚至考虑了备选方案:先按票据纠纷立案,诉讼中变更案由。
至于举证责任问题,先行起诉开具票据部分的工程款,对未结算款项留待后续再处理。
最后法院怎么判?
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求,你开的全部票据你要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照样享有。
这就是我们经办的三个典型案例。
票据已经背书转让被别人追索,如何不掏钱?票据“烂”在手上,如何追索要回钱?
对于别人眼中“难啃的骨头”,不轻言放弃,说不定也能“咀嚼”出别样滋味。